法庭調解地位

法庭調解地位,是指法庭調解具有法定地位,調解與審判是審理民事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的兩種基本形式。它適用於民事案件的簡易程式、一審程式、二審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以及輕微刑事案件。任何一個民事案件都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願調解,但對於絕大多數民事案件來說,它不是審判的必經程式。

它適用於民事案件的簡易程式、一審程式、二審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以及輕微刑事案件。任何一個民事案件都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願調解,但對於絕大多數民事案件來說,它不是審判的必經程式。《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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