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研究的哲學方法

法學研究的哲學方法,運用哲學的原理和範疇,從理論首先是從世界觀的高度,來研究的方法,是法學方法論的核心,具有抽象程度高、適用範圍廣等特點,在整個法學研究方法論體系中處於最高層次。人們在法學研究中運用的哲學方法,基本可分兩大類:(1)唯心主義和形上學的哲學方法,主要特點是,唯心地解釋法律現象(如把法律現象解釋為神的意志、聰明人的主張、絕對精神的體現等),僅僅注意現象的某一方面而忽視另一方面,脫離法與現實社會關係的內在聯繫,孤立、靜止地認識問題。這種方法儘管從批判借鑑的意義上看,其中也包含某些合理的成份,但總的說是不科學、不可取的,無助於人們對法律現象獲得全面、正確的認識,而往往會把人們引入鼓途;(2)辯證唯物主義的哲學方法。這是唯一科學的哲學方法。它要求人們在觀察研究法律現象時,必須堅持唯物的觀點、辯證的方法。即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地認識法律現象。要把法視為社會運動的特殊形式,既不能由其本身,也不能由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獲得解釋,而要到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中,到與一定生產力相適應的生產關係中去找其根源。要把諸如普遍聯繫、相互制約、質量互變、對立統一、否定之否定、原因和結果、必然性和偶然性、可能性和現實性、內容和形式、本質和現象等哲學的規律和範疇,運用於法學研究之中。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哲學方法,就是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
歷史唯物主義關於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社會存在與社會意識,階級與階級鬥爭等一系列原理,對法學研究有極為重要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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