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的社會學研究方法

法學的社會學研究方法是指以社會學原理和方法為指導,主張以法—一社會關係為主要內容,通過法研究社會,在社會中研究法的一種法學研究方法。

其特點是強調:(1)整體性。把社會看成是一個有機聯繫的整體,而法只是這個整體中的要素和組成部分,著重從法律現象與其他現象之間的關係進行研究,揭示法與社會、法與人之間的相互聯繫和相互作用,不是孤立地研究法律問題,而是對一切與法律現象有關的社會實際問題進行綜合系統的研究;(2)實用性。認為評價一個法律規範,不僅要看其歷史背景、社會基礎和立法者的意圖,而且要看其在付諸實施後能不能解決社會實際問題,能不能達到社會控制的目的;(3)多樣性。以社會調查為中心,廣泛採用社會學的調查、統計、觀察、比較、實驗等方法,並將其他學科的新發現結合起來解釋法律現象。這種方法伴隨著法社會學的產生而被廣泛倡導和採用的。德國的坎托羅維奇、奧地利的埃利希、美國的龐德等是提倡這種方法的著名代表,並對這種方法的完善作出過傑出貢獻。在本世紀以前,如古代中國的荀況,古希臘的柏拉圖、亞里士多德,18—19世紀法國的孟德斯鳩、德國的薩維尼,英國的梅因等思想家、法學家就已經開始探討法律與社會的關係、法律的社會作用等問題,並試圖從社會環境和社會歷史中找到法律的真諦。然而社會學方法在法學研究中的運用,也必須以馬克思主義哲學方法為指導,而不應以唯心主義的哲學方法為依據。從根本上看,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是唯一能科學地、如實地認識社會的世界觀,歷史唯物主義就要求從法一一社會的聯繫中來認識法,任何具體社會學方法在法學研究中的運用,都要以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採取理論與經驗、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方可如實地認識法律現象,獲得科學的結論,提出改善法律調整或解決社會問題的合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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