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

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

《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美國法學家埃德加·博登海默(Boderheimer)創作的法律哲學著作,1940年首次出版。

《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全書計三部分18章。在第一部分歷史概論中,作者對自古希臘直至20世紀70年代的各派西方法律哲學作了概述。在第二部分法律的本質和作用,以及第三部分法律的淵源和技術中,作者在各派觀點的基礎上闡述了他本人關於法律哲學的一系列基本問題的觀點。整部著作貫穿作者的綜合法理學的觀點,即主張不以任何單一的、絕對的因素來解釋法律;認為法律的制定和實施要受社會、經濟、心理、歷史、文化以及各種價值判斷等多種因素的制約。

《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在西方法學中有較大的影響。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
  • 外文名稱: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the Law
  • 作者:【美】埃德加·博登海默
  • 首版時間:1940年
  • 字數:約40多萬字
  • 類別:法律哲學
內容簡介,作品目錄,創作背景,作品鑑賞,主要思想,寫作特色,作品影響,作品評價,出版信息,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一書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哲學的歷史沿革。描述了自古希臘至20世紀70年代的各派西方法律哲學,包括希臘和羅馬的法學理論、中世紀的法律哲學、古典自然法、德國的先驗唯心主義,歷史法學與進化論法學、功利主義、分析實證主義、社會學法學和法律現實主義、自然法的復興和價值側重法理學。第二部分是法律的性質與作用,為全書的核心內容。詳盡闡述了法律的秩序成分與正義成分,表明一個法律制度若要恰當地完成其職能,就不僅要力求實現正義,而且還要致力於創造秩序,認為法律乃是秩序與正義的綜合體;對法律與權力、行政、道德,習慣等其他社會控制力量之間的關係作了哲學上的分析;還評價了法治的利弊,認為法律是一種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會生活制度,有利於開發人類創造力,促進和平和調整相互衝突的利益,但也存在某些弊端,它們部分源於其保守的傾向,部分源於其形式結構中所固有的僵化呆板因素,部分源於與其控制作用有關的限制方面。第三部分是法律淵源和技術,考察法律制度作為最充分地最有效地實現其社會目標所利用的工具,方法和技術方面的機制。首先探究法律的正式淵源(如憲法與法規、行政命令、行政法規、條例、自治或半自治機構和組織的章程與規章)和非正式淵源(包括正義標準、推理和思考事物本質的原則,個別平衡法,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會傾向以及習慣法),然後論述法律各個領城所共有的問題,包括方法論、推理程式和解釋程式等。

作品目錄

第一部分 法哲學的歷史沿革第二部分 法律的性質與作用第三部分 法律淵源和技術
第一章 希臘和羅馬的法學理第一節 早期希臘的理論
第二節 柏拉圖的法律觀點
第三節 亞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論
第四節 斯多葛派的自然法
第二章 中世紀的法律哲學
第五節 早期基督教教義
第六節 托馬斯的法律哲學
第七節 中世紀唯名論者
第三章 古典自然
第八節 導言
第九節 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
第十節 霍布斯與斯賓諾莎
第十一節 洛克和孟德斯鳩
第十二節 美國的自然權力哲學
第十三節 盧梭及其影響
第十四節 古典自然法學派的實際成就
第四章 德國的先驗唯心主義
第十五節 康德的法律哲學
第十六節 費希特的法律哲學
第十七節 黑格爾的國家和法律哲學
第五章 歷史法學與進化論法學
第十八節 薩維尼與德國的歷史法學派
第十九節 英國和美國的歷史學派
第二十節 斯賓塞的法律進理論
第二十一節 馬克思主義的法律理論
第六章 功利主義
第二十二節 邊沁和密爾
第二十三節 耶林
第七章 分析實證主義
第二十四節 何謂實證主義?
第二十五節 約翰·奧斯丁及其分析法學洞第二十六節 純粹法學理論
第二十七節 新分析法學和語言學法學
第八章 社會學法學和法律現實主義
第二十八節 歐洲的社會學法學和心理學法學
第二十九節 利益法學和自由法運動
第三十節 龐德的社會學法學
第三十一節 卡竇佐和霍姆斯
第三十二節 美國法律現實主
第三十三節 斯堪的納維亞的法律現實主義
第九章 自然法的復興和價值側重法理學
第三十四節 新康德自然法
第三十五節 新經院自然法
第三十六節 狄驥的法律哲學
第三十七節 拉斯韋爾和麥克杜格爾的政策學
第三十八節 新近的其他價值側重法哲學
第三十九節 最後的意見
第十章 秩序的需要第四十節 導言
第四十一節 自然界中有序模式的普遍性
第四十二節 個人與社會生活中的秩序
第四十三節 秩序需要之心理根源
第四十四節 無政府狀態與專制政體
第四十五節 法律的普遍性要素
第四十六節 力求獨立與自治的法律努力
第十一章 正義的探索
第四十七節 普洛透斯似的正義之面
第四十八節 正義與理性
第四十九節 正義的概念範圍
第五十節 正義與自然法
第五十一節 正義與自由
第五十二節 正義與平等
第五十三節 正義與安全
第五十四節 正義與共同攝利
第十二章法律—秩序與正義的綜合體
第五十五節 秩序與正義的關係
第五十六節 法律的穩定性與變動性
第五十七節 法律的強制因素與社會因素
第五十八節 法律規範的效力
第五十九節 制裁的意義
第十三章區別於其他社會控制力通的法律
第六十節 法律與權力
第六十一節 法律與行政
第六十二節 法律與道德
第六十三節 法律與習慣
第十四章法治的利弊
第六十四節 人類創造力的開發
第六十五節 促進和平
第六十六節 相互衝突的利益之調整
第六十七節 法律的弊端
第十五章 法律的正式淵源第六十八節 導言
第六十九節 立法
第七十節 授權立法與自主立法
第七十一節 條約與其他經雙方同意的協定
第七十二節 先例
第十六章 法律的非正式淵源
第七十三節 導言
第七十四節 正義之標準
第七十五節 理性與事物之性質
第七十六節 個別公平
第七十七節 公共政策、道德信念與社會傾向
第七十八節 習慣法
第十七章 法律與科學方法
第七十九節 概念之形成
第八十節 分析推理
第八十一節 辯證推理
第八十二節 價值判斷在法律中的作用
第八十三節 法制教育之目的
第十八章 司法程式之技術
第八十四節 憲法之解釋
第八十五節 法規之解釋
第八十六節 遵循先例原則
第八十七節 案件之判決理由
第八十八節 司法過程中的發現與創造

創作背景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西方法理學出現了新自然法學派、新分析法學派、社會法學派三足鼎立的局面。這三派互相對立、互相排斥,時而爆發激烈的爭論。但是,這三派亦有互相靠攏的趨勢。在這種形勢下,西方一些法學家開展和推動了一場旨在促進各法學流派融合的綜合法理學(或統一法理學)運動。綜合法理學主張法的價值、概念(或形式)和事實三者是不可分割的,應將這三個因素結合起來研究。這一學說首先由美國法學家霍爾在其《法理學和刑法理論研究》(1958年)和《法理學的基礎》(1973年)兩書中提出,博登海默和德國法學家費希納(ErichFechner)等亦積極回響,博登海默從而創作了此書。

作品鑑賞

主要思想

(一)主張整體論的研究方法
自然法學派、分析法學派、社會法學派以及歷史法學派等法學流派在論述法律時都側重或局限於其所選定並關注的某一側面。如果獨立地看這些五花八門的解釋法律環節的努力,它們展示的是一幅令人困惑的、多變的和不協調的圖畫。但是,如果根據整體論的方法論,把它們解釋為關於法律的真理的局部光照,大部分的因惑即可消散。因此,繞合法學主張在法學研究中運用整體論的方法。
(二)把法律看作是秩序要素和正義要素的統
綜合法學所依據的整體論的研究方法要求,不能只根據單的因素來解釋法律,而應該把法律看作諸多因素的綜合體。博氏把法律視為秩序要素與正義要素的統一,實際上已把諸多道德因素、社會因素以及其他因素包括在法律的概念之中。
(三)追求價值的和諧與平衡
博登海默指出,價值是法律規範、法律制度和法律現象的內在因素,法總是體現著一定的價值而行的。秩序、正義、效益、福利民主等都是法的價值,也都是法所要達到的目標。在現代西方社會,這些不同的價值構成了一個混和體,既不可分割、又不分主次。人們應該放棄絕對的價值觀、不能把這些價值中的任何一個奉為至上的價值,而應根據每個社會的具體情況,給予諸種價值種合理安排,維持它們之間的和諧與平衡。

寫作特色

第一,取精用宏,體例新穎。2000餘年來,西方法哲學的內容、流派十分龐雜,如何在準確理解、正確評價的基礎上將其有條理、有重點地介紹出來,確非易事。為此,博氏在該書的第一部分中設計了巨觀概括與微觀分析的新穎體例;在巨觀上,把西方法哲學按歷史順序分解為若於主要流派,著力分析其理論特色、思想走向和社會背景;在微觀上,又選擇各派各人最具理論意義和最具特色的觀點、範疇邡以解析。正是藉助於這種精巧實用的體例,並輔之以豐富資料的占有和獨到的理論鑑別力,該書既相當成功地刻畫出了西方法哲學自古希臘以來發展的巨觀態勢,又清晰、客觀地介紹了各派的主要觀點,使讀者一卷在手,即可窺見西方法哲學之全景和主要要點。另外,在全書的體例上,作者亦有非同一般的突破。
第二,視野開闊啟迪思維。西方法哲學傳統上是由兩部分組成,即“法的理論”和“關於法的理論”。法的理論涉及法的內在方面,它所研究的是法和法律制度內部的各種關係、法的概念、法的方法,為法的制定、整理、編纂、執行和適用提供指導;“關於法的理論”涉及法的外在方面,它所研究的是法和其他社會現象乃至自然西方法學名著提要現象之間的關係,其中包括法與政治、經濟、文化、社會、語言、邏輯、科學技術、自然環境等的關係。《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這本書的一個明顯特徵是視野十分開闊,“關於法的理論”比重較大,在更加廣闊的基礎上研究法律,涉及面十分之大。有人曾經說過,一部法哲學優秀著作的首要標誌就在於它能夠激發讀者的學術靈感。而博氏在此書中進行的頗有新見的研究和引人人勝的分析和點評,確能使讀者在閱讀過程中受到啟發,並感受到思想的樂趣。
第三,立論穩健,善於說理。博氏還善於運用比喻、假設、邊破邊立等多種方法來論證其觀點。

作品影響

《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一書集中反映了博登海默的綜合法理學思想。它的出版,有力地聲援了綜合法理學,使其在眾多的法學流派中占有一席之地。20世紀50年代末,霍爾首先在其著作中提出“綜合法理學”的觀點後,一段時期內處於比較孤立的地位。博氏此書面世後,改變了這一狀況。後德國法學家費希納和澳大利亞法學家朱麗葉絲·斯通也加入綜合法理學的陣營,使這一學派漸漸壯大起來。自此,人們在研究綜合法理學時,乃至在考察戰後西方法哲學的發展時,都會關注博氏這本書。因此說它“對綜合法理學的確立有著不容忽視的影響” 。

作品評價

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萬洪評:《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雖是一本教科書,但並未流於表述一些泛泛而談的通說,而是著者在其多年的教學與研究基礎上,精心撰述的學術專著。該書反映了當代西方法理學三大主流派之間相互靠攏的趨勢,是當代西方法律哲學研究領域的一部重要著作。

出版信息

1940年《法理學》首次出版;1962年《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在《法理學》基礎上出版;1974年修訂後再版;1981年出版中譯本:1987年,華夏出版社出版了由鄧正來、姬敬武根據哈佛大學出版1981年英文版翻譯的中譯本,並收入該社"20世紀文庫”。1992年,張智仁根據哈佛大學出版社1976年英文版重譯該書,定名為《法理學——法律哲學和方法》,由上海人民出版社作為該社“西方學術譯叢”之一出版。

作者簡介

埃德加·博登海默( Edgar Bodenheimer,1908—1992年),美國法理學家,現代西方“統一法學”(綜合法理學)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博登海默一生著述頗豐,主要著作有:《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論正義》、《權力、法律和社會》、《法哲學七十五年的進化》、《責任哲學》和《英美法律體系導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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