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的實證研究方法

法學的實證研究方法,基於觀察而不是推測或推理來認識法律現象的一種方法。“實證”一詞意指實際存在、確實的東西,作為一種研究方法首先在古希臘和古羅馬出現,它表明人類對經驗事實的渴望和追求。用實證的方法研究法律現象這是19世紀實證主義哲學思潮影響的結集,是作為古典自然法學所運用的形上學方法的對立面而出現的。它強調法研究的對象和材料只能是從觀察和調查中得到的經驗事實,而不是任何觀念上的東西。實證主義否定“抽象推理”。實際上是認為現象背後的本質是“形上學”的東西,不必去認識,也不可能認識。實證研究的方法最常用的具體研究方法是分析方法,即通過對經驗事實進行分析歸納而得出其結論。以實證方法研究法律,在法學中出現了兩大思潮,一是社會實證主義,它側重於對實在法的制定和實施具有影響的各種社會因素進行觀察和分析;一是分析實證主義,它的基本方法論立場是:(1)嚴格區分應然的法和實在的法,把法與正義、道德等價值觀念區別開;(2)主要考察和分析有效或實際有效的法律和法律制度;(3)法律的意義只能在實在法律中通過嚴格的邏輯分析和推導才能確定。法學的實證研究方法自19世紀出現後幾乎主宰了法學研究領域達一個世紀之久,在當代,它仍然是法學研究的主要方法之一。馬克思主義認為在法學研究中實證的研究方法當然可用也應該用。但使用這種方法也必須以唯物辯證法為指導,而要批判實證主義等唯心主義哲學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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