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證研究叢書:法律實證研究方法

法律實證研究叢書:法律實證研究方法

《法律實證研究叢書:法律實證研究方法》內容簡介:法律實證研究方法是在借鑑人類學、社會學等學科實證研究方法的基礎上逐漸發展起來的。在我國,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的歷史並不算長,到現在還仍然未脫稚氣,但以發展的眼光來看,大有蓬勃發展之勢。2009年4月,“科學發展觀與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研討會在浙江省安吉縣隆得召開。與會代表分別從社會學、人類學、法學等多學科的視角,對法學研究方法的價值與種類、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的內容、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的運用、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的展望等議題進行了較為全面而深入的研討。《法律實證研究叢書: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第一部分是會議發言的錄音整理稿。完整再現了這次思想盛宴的全貌,其中許多發言不乏原創性與經典性;第二、三部分是會議論文精選,基本體現了迄今為止我國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的最新成果暨最高成就;附錄部分是幾次相關會議的綜述,旨在為讀者提供進一步研究的線索。從社會學、人類學、法學等多學科的角度共同探討法律實證研究方法,並把這些研究成果結集出版,在國內可能尚屬首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律實證研究叢書:法律實證研究方法
  •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頁數:455頁
  • 開本:16
  • 品牌:北京大學出版社
  • 作者:宋英輝 王武良
  • 出版日期:2009年10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301160176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序言,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法律實證研究叢書: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編輯推薦:法律實證研究方法是在借鑑人類學、社會學等學科實證研究方法的基礎上逐漸發展起來的。在我國,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的歷史並不算長,到現在還仍然未脫稚氣,但以發展的眼光來看,大有蓬勃發展之勢。《法律實證研究叢書:法律實證研究方法》從社會學、人類學、法學等多學科的角度共同探討法律實證研究方法,並把這些研究成果結集出版,在國內可能尚屬首次。

作者簡介

宋英輝,1957年出生,河北人。法學博士,教授。1989年始,先後被聘為中國政法大學講師、副教授、教授,任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執行主任。2006年,作為“985工程”創新團隊人員被聘為北京師範人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主要成果有《刑事訴訟目的論》(1995)、《刑事審判前程式研究》(2002)、《刑事訴訟原理導讀》(2003、2008)、《刑事程式法功能研究》(2004)、《我國證據制度的理論與實踐》(2006)、《外國刑事訴訟法》(2006)。
王武良,1962年生,浙江人。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1985年於杭州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同年到湖州市人民檢察院工作。2002年於浙江大學法學院獲法律碩士學位。城《人民檢察》、《浙江檢察》等報刊發表論文十餘篇。
郭雲忠,1971年生,河北人。國家檢察官學院副教授、科研部副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博士後研究人員。2005年於中國政法大學獲法學士學位。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南方周末》等報刊發表文章五十餘篇,著有《刑事訴訟謙抑論》。

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 對話錄
專題一 法學研究方法的種類及價值
專題二 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的內容
專題三 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的運用
專題四 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的運用之“研討式辦案”模式
專題五 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的展望
專題六 法律實證研究論文的寫作方法
專題七 法學研究方法的定位與轉型
第二部分 理論篇
少一點“我認為”,多一點“我發現”
法律實證研究方法及其地點選擇
法律的五種面相與田野民族志方法
徹底解釋、地誌與法律人類學方法論
範式轉型與中國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實驗研究方法在刑事司法改革中的適用宋英輝
第三部分 實踐篇
死刑適用實證研究
中國刑事案卷制度研究
最高法院大法官因何知名
司法知識與法官流動
《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話語變遷
習俗、權威與糾紛解決的場域
珠三角地區契約案件的執行及啟示
民事訴訟中的證人出庭作證
安吉縣檢察院“研討式辦案”模式之探索
附錄一 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會議紀要
附錄二 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研討會綜述
附錄三 法律方法與檢察官思維研討會綜述

序言

也許是由於想像力的匱乏,現代人已很難超越先哲們的“奇思妙想”;也許是由於社會分工的細化導致了“隔行如隔山”,不同學科領域甚至同一領域的不同專業之間似乎缺乏相互了解;也許是由於人人平等理念的泛濫,即使真有“高明”的想法也難以被他人欣然接受,更別說奉若圭臬了;也許是社會發展的異化或者加速化,諸多知識經常遭遇“昨是今非”的尷尬;也許是由於……
凡此種種,似乎導致了社會科學研究中一種普遍的“不信任”,於是,“有理無數慎談學術”、“請用事實說話”的呼聲日見高漲。可能是無奈之舉,也可能是必然性的歷史潮流,在傳統思辨研究方法之外,實證研究方法逐漸受到人們的青睞,這一變化也出現於法學界。在我國,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的歷史並不算長,到現在還仍然未脫稚氣,但以發展的眼光來看,大有蓬勃發展之勢。
法律實證研究方法是在借鑑人類學、社會學等學科實證研究方法的基礎上逐漸發展起來的,與思辨研究方法相比,有以下區別:一是前者注重歸納式的“我發現”,而後者注重演繹式的“我認為”。二是前者往往注重挖掘現實背後的合理原因,因而顯得有些“保守”。迪爾凱姆就曾經指出:當我們試圖解釋一種社會現象時,必須分別研究產生該現象的原因和它所具有的功能。①而後者往往注重通過批評現實而構建未來,因而顯得有些“激進”。三是前者往往會關注經常被人們有意或無意忽視掉的細節問題,而後者則經常關注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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