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研究的專門法律方法

法學研究的專門法律方法,法學長期發展中積累的實證研究方法,帶有法學的濃厚色彩,是一種就法律研究法律的方法,所以又稱“專門法律方法”。如注釋的、解釋的方法、邏輯推理的方法、法律系統化的方法、比較法的方法等等。最早出現的專門法律方法是注釋的方法,也就是通常所講的“注釋法學”。如中國東漢經學大師馬融、鄭玄等都曾對法律作章句注釋,晉代的張斐和杜預也對晉律作過注釋;尤其是後來的《唐律疏議》是最系統的注釋法學著作。在西方,中世紀對法學的研究大都採取注釋的方法,如波倫亞的法學家們在復興羅馬法中廣泛使用。即使是當代,中外法學家仍然把注釋現行法律作為法學研究的重要方法。至於法律系統化的方法,各國都在廣泛使用,法律彙編、法典編纂乃是常見的方法。上面講到的邏輯推理無疑是指法律的邏輯推理,這在法制建設中極為常見。這種方法對分析、整理法律形式,有重大意義。但條文主義、形式主義、就法律形式研究法律形式是其嚴重缺點。所以,這種方法的運用,必須以唯物辯證法為指導,並與一般科學方法、其它科學方法在法學中的運用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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