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的注釋研究方法

法學的注釋研究方法,通過旁註和間注對法律原文進行研究的一種方法。興起於11世紀的歐洲,是波倫亞的法學家們在復興羅馬法中最基本的研究方法。該方法的出現主要是由於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禁止用自由解釋的方法改變羅馬法,另外《查士丁尼法典》確實也需要進行注釋以弄清其原意。注釋最初是加在正文行間或寫在邊空上的對難詞和難句的一種解釋,後來發展成為對整個段落和有關原則的解釋,隨著注釋的發展,最後成為一種包括總結、解說性實例、一般原則推論和討論現實問題的一般注釋。該方法的創始人是伊爾內留斯(Irnerius1055——約1125),主要代表是阿庫修斯(Accorso,Fran-cisco約182——約1260)。注釋方法在中世紀是法學的一種最基本的研究方法,它不僅被運用於羅馬法的復興,而且還為寺院法學家所使用。以後,它一直是對經典原文進行研究的一種行之有效的傳統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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