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研究的系統方法

法學研究的系統方法,用系統論的觀點看待和研究法律現象的一種方法。是事物普遍聯繫、互相制約的觀點在法學研究中的套用和豐富、發展。這種方法的某些因素,在法學中本已使用,但作為相對獨立的一種法學研究方法,是現代科學技術引入法學領域的產物。其主要特點是:(1)強調整體,注重綜合,採用立體網路思維。比如把法律系統作為社會系統的子系統來觀察,注意它與其他社會調整系統在發生上,職能上的聯繫和相互作用,注意法律系統內各子系統(立法、司法、執法、守法)的相互協調等;(2)強調從動態中去把握事物,注意法律系統狀態,把法律控制的過程看作是一個動態的過程;(3)既注重對法和法律現象的質的描述,也注重量的研究,並在量的研究的基礎上更深刻地理解法和法律現象的質。由於系統方法在法學領域的引進,為法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的現代化架設了橋樑,為法學研究運用計算機和數學方法提供了過渡模型,這不僅使得立法預測和決策活動、犯罪預測和預防措施更加科學、合理,而且也必將有利於法學領域一些新概念、新理論、新體系的萌生,從而帶來法學事業的繁榮。但應該指出,系統方法是一般的科學方法,必須堅持唯物辯證法的指導,必須與其它研究方法相結合,而不是完全取代其它方法,更不應取代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指導。只有這樣,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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