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研究的價值方法

法學研究的價值方法,把價值論引入法學研究的一種方法。不強調法的形式,而強調法的內在理想及其所追求的目標。最早由自然法學提出,19世紀時,隨著實證主義法學的興起而受到非議。直到馬克思主義法學提出,在法學研究中排除價值因素是不可能的。並結合實踐才得到認可。

法學研究的價值方法,把價值論引入法學研究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在研究法律現象時,特彆強調的不是法的形式,而是法內在的理想及其所追求的目標。這種方法有著悠久的歷史,最早由自然法學所倡導,到了19世紀,隨著實證主義法學的興起,開始受到非議,如分析法學的創始人奧斯汀認為,法學家回答的應當是“實際上是這樣的法”,而不應是“應當是這樣的法”。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在法學研究中排除價值因素是不可能的。因為:第一,法作為調整社會關係的規範體系,必然要明確哪些行為應予保護或應予制裁,這實際上就是一定價值觀點的體現。法的任務之一就是對各種利益進行評價並確定它們在價值序列中的位置,或當這些利益發生衝突時,提供一種在其中進行取捨的原則。第二,法學研究的目的不僅僅是描述世界,更重要的是改善世界。即,法學家要為對現存法律秩序的評價提供價值準則,從而使人們能夠有目的地對法律制度並通過它對社會進行改造,或者為未來的社會提供一種法的思想,並以此作為指導人們走向未來的價值目標。第三,價值實際上構成了人類認識活動的基礎之一,它直接影響人類活動的動機和目的,即使法學研究者在主觀上想完全迴避價值問題,但在客觀上也是不可能的。此外,馬克思主義法學還認為,在對法進行價值分析時,必須堅持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把馬克思主義法學的自覺性和科學性,統一起來,即既要站在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的立場上,為了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的利益進行研究,又要實事求是地認識社會和法律的現實,以便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能做出有科學根據的最佳決策,更好地使用法律武器,去追求對人民有利的更大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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