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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行為相關舊法
雞姦法
在法國大革命以前,雞姦是一項相當嚴重的罪行。1750年7月6日,讓·狄歐特和布魯諾·勒努瓦因同性戀身分而遭火刑處死,是最後以此為罪名的刑事案件。法國大革名所頒布的1791年刑法典章法未提及個人私下的同性行為,首度為同性戀除罪化。這項保障個人性行為的方針也被保留在1810年刑法典中,並為法國本土與其殖民地所遵循。然而,同性戀和變裝行為仍被視為異類、不道德,同志時常被冠上違反公共道德和秩序等相關罪名。亞爾薩斯和洛林公國地區在1940年被納粹德國侵略時,其境內部分同性戀者亦受到嚴重迫害、被遣送至集中營。
反歧視法
1985年,國家頒布性別反歧視法,明令禁止在就業、住宅和其他公共或私人供應之服務或商品等方面的性別歧視。男女同性戀者亦可在軍事部隊服役時公開其性傾向。
同性婚姻
2013年2月2日,以249票贊成,97票反對,通過同志婚姻法第一條,定義婚姻是兩個人之間的協定,整個法案將持續表決至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