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關於廢止《律師資格考試辦法》的決定

法務部關於廢止《律師資格考試辦法》的決定在2001.07.12由法務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務部關於廢止《律師資格考試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1年07月12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7月12日
  • 頒布單位:法務部
2001年7月12日法務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於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七月十二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決定》,規定“國家對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法務部決定:廢止法務部於2000年7月26日頒布施行的《律師資格考試辦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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