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系統功能

法制系統功能,法制系統在特定社會環境中發揮一定作用的能力。系統論認為,功能與結構是系統的兩個方面,結構是系統的內在構成,是橫向的、相對靜態的方面。結構聯結著系統與要素,功能聯結著系統與環境。一個國家的法制系統的結構是立法、司法、執法等機關的相互關係、組織形式,而功能則是立法、執法、司法等機關的外在活動。此外,結構作為內在根據決定著系統的行為,也即,結構決定功能,但功能通過反饋調節為中介,又可以能動地改變系統的結構,從而使系統更加完善。可見,系統的結構與功能是相互聯繫、互相作用、相互制約的。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其功能就是對社會所起的作用,說明其價值。改革立法、司法、執法等制度,進行法制系統結構的調整、改革,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發揮法律在調整社會關係中的作用,帶來社會的穩定和繁榮,這就是要著眼於功能、結構的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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