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系統預測,人們運用所掌握的科學方法和手段,依據法律知識,對法制系統未來演變的規律,事先作出推測,預報並估計其對整個社會的影響。預測的種類可以根據不同標準進行劃分:(1)根據系統的質量內容,分為定性和定量預測;(2)根據預測範圍的大小,分為總體和局部預測、巨觀和微觀預測;(3)根據預測時間的長短,分為短、中、長期預測。法制系統預測(主要指定量預測)作為一種方法突出地提出來,是從本世紀50年代末開始的。在此以前,社會法律關係相對簡單,對各種社會法律問題,根據一般的直覺或半直覺的預測方法就可以取得比較滿意的決策依據。但從50年代開始,各種社會法律問題相對複雜,並且往往同其他社會問題交織為一個錯綜複雜的整體,國家的立法規劃如何制定、犯罪現象如何消除,都必須充分考慮到未來。加之此時數學方法已十分完善,信息系統已普遍建立,計算機技術已被廣泛運用,這就使得人們可以依據他國法律的發展預計本國法律的發展,根據主觀的經驗與教訓,客觀的資料與條件,演變的邏輯與推斷,來尋求法制系統未來的發展規律。預測的步驟與方法有:(1)提出預測對象、目標;(2)深入調查研究,蒐集預測資料;(3)選擇預測方法,建立預測模型;(4)開展數值運算,進行分析評價;(5)編寫預測報告,總結預測工作。上述五個環節相互銜接、互為補充、構成法制系統預測活動的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