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系統科學

法制系統科學又稱“系統法學”。人們用以系統科學為主的現代科學方法來研究法律現象的一門科學。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所產生的系統科學與法學相結合的產物。可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法制系統學。研究法制系統科學的一般原理、概念、原則和方法,它對整個法制系統科學的研究起指導作用。第二層次,法制系統技術學。運用系統技術學進行法學研究時產生的法制系統技術學的一些分科,如法律控制論、系統刑法學等。第三層次,法制系統工程和法治系統工程。運用法制系統學和法制技術學的理論、方法和手段,輔之以運籌學和電子計算機,解決立法、司法、守法中的具體問題,是直接見諸於法制實踐的工程技術。作為一門科學,法治系統科學具有如下一些特點:(1)從整體出發,注重綜合,採用立體網路思維,在研究法律現象時,從以實物為中心向以系統為中心過渡。從單因素、單變數向多因素多變數,從主要研究橫的關係向綜合研究縱橫交錯關係過渡。(2)在研究中強調從動態中去把握事物,注重法制系統狀態,在系統的各種參數中,注意時間參數,注意系統狀態和時間維的關係,從而把法律調整過程看作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強調法制系統在動態的反饋中達到內平衡和外適應。(3)既注重對法和法律現象的質的描述,也注重對量的研究,在量的研究的基礎上更加深刻地理解事物的質,從而使以往注重定性研究向定性定量結合研究過渡。(4)在研究法律現象時,從不同角度套用現代系統論、控制論、資訊理論、耗散結構、協同學、系統動力學、超循環理論等最新科學方法,從未來、現在和過去的關係中更深刻更準確地把握現在、預測未來。法制系統科學的研究為法的理論和實踐的現代化提供了有效手段,促進了法學事業的繁榮。我國80年代初開始由著名學者錢學森倡導運用系統科學原理與方法研究法學,經許多學者的努力,已初具規模,產生了一些令人矚目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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