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的指導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台商投資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金融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引導、培育和維護競爭有序的民間融資環境,提升民間資本服務實體經濟實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67號)等檔案精神,經2014年4月2日市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研究,就我市發展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泉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的指導意見
  • 發布單位:泉州市人民政府
一、 總體要求
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是指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經市金融工作局批准業務經營資格設立的,在一定區域範圍內為民間借貸雙方提供中介、登記等綜合性服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展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應遵循依法合規、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要求,依法依規開展借貸供求信息發布、資產評估和登記、公證、結算、法律諮詢等配套業務,及時了解和掌握民間資金動向,防範和化解民間金融風險,促進民間借貸行為向公開化、規範化和陽光化發展。
發展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自願,規範運作。借貸雙方在公平、合理、自願的情況下,實行一對一的直接對接活動,杜絕非法金融傳銷和非法集資活動。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政策由借貸雙方直接協商融資利息,降低民間借貸融資成本,引導民間借貸規範化、陽光化。
(二)把控風險,完善服務。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要引入公證處、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擔保機構、銀行結算等服務機構,藉助專業團隊就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和風險把控形成強有力的配套服務體系,減少借貸雙方法律糾紛和借貸風險。
(三)堅守底線,秉承職守。借貸雙方的資金流直接結算,杜絕第三方服務中介戶頭代理結算;借貸雙方風險自擔,服務公司不承擔民間借貸壞賬的連帶責任。
(四)試點先行,穩妥推開。先行在條件成熟的部分縣(市、區)開展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試點工作,今後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有序推開。
二、設立經營
(一) 組建設立
縣(市、區)負責本轄區內試點的具體實施工作,確定試點對象,審定組建方案,做好申報材料的審核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並核發營業執照後,由市金融主管部門根據發展布局和總量控制情況對業務經營資格申請材料進行核准。企業主體類型採取國有公司主導組建或當地優質民營企業發起組建兩種模式,其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和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可依法冠以行政所在地的縣(市、區)行政區劃名或直接冠以“泉州”或“泉州市”,行業為“民間借貸登記服務”;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業務經營資格時,公司股東實際繳納出資額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具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經營場所。
(二)經營範圍和模式。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的經營範圍為:民間借貸信息登記、信息諮詢、信息發布、融資對接服務等。公司經營範圍隨業務的發展需進一步增減完善的,應另行上報審批,實行一事一批。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通過實體平台和虛擬平台實現中小企業和民間借貸的融資對接,以向會員機構和進場機構收取一定的服務手續費為盈利模式;試點成熟後,可以按照成功撮合交易額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務費,收取服務費的標準應嚴格遵守價格法律法規,落實收費公示制度,實行“陽光收費”。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工作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高級管理人員實行核准制。
(三)進駐機構
1.試點初期,由依法登記註冊、從事民間借貸撮合的投資(諮詢)公司等中介機構先行進駐,積極引導依法登記註冊並從事中介業務的機構入場進行登記管理。通過試點運行,逐步引導從事民間借貸的一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進場登記管理。
2.引進公證處、資產評估公司、資產登記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及銀行等服務機構入駐,為民間借貸提供配套服務。
3.進場機構由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註冊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審查確認資格。對於已經取得進場資格的機構,可憑資格確認檔案依申請增加“借貸撮合”、“借貸信息諮詢”等經營範圍。
(四)職責分工
1.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為民間借貸中介機構和相關配套服務機構提供場地、綜合信息匯總及發布、借貸登記等綜合服務,並通過相應的進駐機構,為企業和個人提供資金供需撮合以及融資信息、第三方鑑定、資信評價、融資擔保等專項服務。
2.投資(諮詢)公司等中介機構為民間借貸雙方提供資金供求信息的登記和發布服務,安排民間借貸雙方見面和洽談,撮合資金供求雙方達成資金借貸交易。
3.融資性擔保公司為借款人提供融資諮詢、融資擔保服務。
4.公證、評估、登記、法律諮詢等機構為民間借貸雙方提供契約公證、資產評估、資產登記、法律諮詢等服務。
5.銀行機構為民間借貸交易提供結算服務。
三、嚴格控制風險
(一)嚴格規範進駐機構的中介行為。由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對進駐的中介機構加強日常監督,防止中介機構違規操作,降低中介機構經營風險。中介機構在協助或委託代理業務過程中,要恪盡職守、不越權、不違規。做好民間借貸雙方的信息收集與對接,嚴禁直接接受出資人資金辦理借貸業務。
(二)防範資金來源風險。資金供給方所出借的資金必須為合法來源的自有資金並提供相關證明,嚴禁非法集資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三)嚴禁高利借貸行為。在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以內,由借貸雙方直接協商借貸利息,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4倍部分的利息,法律上不予保護。
(四)做好信息發布。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應不斷升級信息服務系統,完善借貸供求信息庫,及時更新和發布民間借貸供求信息,由借貸雙方在公平、合理的情況下,自行或委託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完成對接業務,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不承擔資金風險。中介機構應定期梳理信用不良企業及自然人名單報送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由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進行統一公布。
四、加強監督管理
(一)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註冊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切實承擔起監督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責任,並督促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擬定具體操作規程,對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以及進入場內機構和個人行為加強監管。
1.進場資格管理。制定進場機構和個人的執業資格標準並監督實施。
2.業務範圍管理。及時發現場內各主體非法吸存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及其他超出業務範圍的行為。
3.資金交易利率管理。監控資金交易的利率,及時發現利率違規行為。
4.違規處理。市、縣(市、區)兩級主管部門對借貸登記服務公司的違規行為可以採取風險提示、約見談話、監管質詢、限期整改等措施,並視情況提請有權機關作出停辦業務、取消經營資格等決定。
(二)試點縣(市、區)應建立重大事項通報機制和風險處理機制。重大事項包括:
1.引發群體事件;
2.重大安全防範突發事件;
3.嚴重違法違規情形;
4.主要資產被查封、凍結、扣押;
5.企業或主要法人股東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
6.企業或主要法人股東涉及重大訴訟案件;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報告的事項。
所在縣(市、區)地方金融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在接到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的重大事項報告後,應立即啟動風險處置應急預案,責成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實施風險處置方案,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提出具體化解措施,並監督實施。
(三)經核查,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主管部門應當報請市金融工作局撤銷其業務經營資格,並移送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1.被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認定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
2.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
3.金融詐欺等嚴重違法行為經法務部門認定屬實的;
4.公司股東抽逃或變相抽逃資本金的;
5.洗錢行為的;
6.拒絕或阻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7.連續6個月未開展業務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相關債權債務清算完畢後,應在10個工作日之內向市、縣(市、區)地方金融主管部門報備,市金融工作局取消其經營資格。
五、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協調。市金融工作局負責全市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發展的組織、協調和實施工作。人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銀監分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共同推進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規範發展。試點縣(市、區)要加強組織引導,幫助協調解決試點企業面臨的各種困難和問題。
(二)加大政策支持。試點期間,受益財政對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繳納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額予以獎勵,對市、縣(市、區)許可權範圍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予以減免。對條件成熟的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予以支持。鼓勵自行協商且已確定借貸利率的民間借貸雙方進行登記。
(三)強化宣傳引導。通過適當有效的宣傳途徑,讓公眾了解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的性質和功能,使借貸雙方正確理解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的運行規則和自身權利義務,綜合平衡投資的風險和收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加強對違規操作的輿論監督,促進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健康發展。
(四)本意見由市金融工作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五)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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