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上市公司股權集中登記託管工作指導意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上市公司股權集中登記託管工作指導意見》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針對通知中的主要矛盾給出了解決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上市公司股權集中登記託管工作指導意見
  • 所屬地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類型:指導意見
  • 頒布時間: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意見通知,指導意見,

意見通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上市公司股權集中登記託管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新政辦發[2010]70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自治區非上市公司股權集中登記託管工作指導意見》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指導意見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要求和中國證監會關於加快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部署,為增強我區企業的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能力,維護非上市公司、股東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現就我區非上市公司股權集中登記託管及其相關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非上市公司股權集中登記託管的重要性
非上市公司股權集中登記託管,是指股權登記託管機構接受非上市公司的委託,集中登記和託管全體股東的股權,提供股權託管服務,並以股權集中登記託管為基礎,採取各種政策措施或市場手段支持企業發展。
實行非上市公司股權集中登記託管,對非上市公司股權的確權、登記、變更、轉讓等程式進行標準化管理,是企業產權股權化、股權資本化的前提,有利於促進各類所有制企業實行規範化的改制重組,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通過登記託管機構的平台進行信息收集、處理和提供,可以提高非上市公司的公信力,有利於吸引各類社會資本和股權投資者進行投資,建立股權質押貸款等債務融資模式,為非上市公司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創造條件,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成本高的問題。
實行非上市公司股權集中登記託管,可以成為政府大力培育上市後備企業和推進企業上市的工作平台,形成金融支持企業發展的長效機制。通過有選擇地集中登記託管一批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有利於各級政府利用財政稅收、土地和資源、擔保、信託、信貸等政策措施或市場手段,幫助有發展潛力的企業克服各種困難快速成長。通過完善公司治理、規範股權管理和信息披露、股權多元化、代辦股權轉讓等方式,發揮股權登記託管平台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預備班”的作用,不僅有利於各級政府有針對性地開展企業上市推進工作,使一批股份公司儘快達到上市條件,而且通過股權登記管理中心與多層次資本市場搞好對接,有利於源源不斷地為主機板、創業板、三板和境外市場輸送合格的上市公司。
二、股權登記託管機構
本意見所稱股權登記託管機構,是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新疆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股權中心”)。該中心為政府授權履行企業培育和上市推進職責的事業單位,由自治區企業上市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管理。
股權中心負責開展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服務業務、股權託管服務業務、股權融資和債務融資服務業務。該中心不以營利為目的,在提供登記、託管服務的過程中不向企業收費。
三、集中登記管理的範圍
實行股權集中登記託管的非上市公司範圍包括:
(一)全區註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自願申請且經股權中心同意的,可以進行集中登記託管。
(二)全區註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或淨資產2000萬元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自願申請且經股權中心同意的,可以進行集中登記託管。
(三)經國家相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註冊資本300萬元以上,自願申請且經股權中心同意的,可以進行集中登記託管。
(四)其他非上市企業的股權,經股權中心同意可以集中登記託管。
接受登記託管的股權,包括非上市公司的各類法人股、自然人股和國家股。
四、股權登記服務
登記業務是股權託管和其他工作的基礎,股權中心和非上市公司及其股東應當認真負責、誠實守信,相互配合做好股權登記工作。
(一)初始登記。是指非上市公司股權在股權中心的首次登記。股權中心應當核對申請託管的非上市公司提交的股東名冊。申請人所提供的檔案、資料符合託管要求的,股權中心與申請人簽訂《股權登記託管協定書》。股權中心在完成初始登記後,須向被託管公司出具正式的股東名冊,向股東統一出具《股權託管卡》。
(二)變更登記。是指非上市公司股權狀況變更而發生的登記,包括股權轉讓、增資減資、債權轉股權、遺產繼承、財產分割、贈與和司法機關強制執行等股權變更登記。股東合法持有的股權,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後持有效證明檔案,到股權中心辦理股權過戶登記。
(三)註銷登記。是指已登記託管的非上市公司,因公司合併、破產、解散以及上市等情形而註銷在股權中心登記託管的行為。註銷登記由非上市公司提交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股權中心辦理註銷手續。
(四)質押登記。是指股東質押其合法持有的股權時,向股權中心辦理的股權質押登記。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依法訂立質押契約。質押契約自股權質押登記之日起生效。股權中心對質押的股權進行凍結。質押契約解除或質押登記期滿後,股權中心應當撤銷質押登記,並對質押的股權解除凍結。
五、股權託管服務
股權中心應當根據業務範圍和實際需要,為非上市公司及其股東提供股權託管相關服務。
(一)分紅派息。非上市公司與股權中心簽訂分紅派息委託協定。非上市公司在分紅、派息、配股日前15個工作日內將股東大會分派決議、權益分派方案等檔案提交股權中心,股權中心按照委託協定代理權益分派業務。
(二)股權查詢。股權中心為被託管公司及其股東提供股權查詢服務時,申請人應填寫查詢申請表,並提交身份證明等材料。
(三)股權證明。股權中心為非上市公司股東辦理股權證明業務時,非上市公司應當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填寫股權證明申請書並寫明證明事項,同時應出具《股權託管卡》等相關證件。股東遺失股權託管卡,應當持有效證件到股權中心及時辦理掛失手續。股權中心應當依據申請受理掛失,即時辦理股權凍結。
(四)信息發布。非上市公司根據相關規定和要求,可以在股權中心網站發布相關信息。非上市公司對外發布的信息遵循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則,非上市公司對其所提供和發布的信息負責。
(五)股權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東的股權可以在《公司法》和《證券法》規定的範圍內自願轉讓。涉及國有股權以及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轉讓,應按照國家國有資產或金融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轉讓手續。股權中心為股權轉讓提供法規輔導、組織推介、市場定價等便利服務,以體現股權價值,維護股東權益,確保股東利益不受損失。
六、股權融資和債務融資服務
在做好股權登記託管業務的基礎上,股權中心應提供股權融資和債務融資服務。
(一)股權融資服務。包括組織推進增資擴股、推介引入各類股權投資、促進企業併購重組,引導企業在主機板、創業板、三板或境外上市等。此外,應當為各類股權投資基金的運行提供服務。
(二)債權融資服務。包括協調和對接銀行貸款、發行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私募債權、融資租賃、集合信託、擔保融資、典當等。
(三)項目對接服務。採用融資輔導、培訓、路演、集中洽談等形式,定期舉辦的各類投融資項目對接活動。
(四)協助落實各項政策。根據自治區企業上市推進領導小組的安排,徵詢和收集企業培育和上市推進的企業需求,協調參與企業服務的各類專業中介機構,貫徹落實各項具體支持措施。
七、工作要求
(一)現已註冊成立的股份公司,自願申請股權登記託管的,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2個月內到股權中心辦理股權登記託管手續。新設立的股份公司,自願申請股權登記託管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股權中心辦理股權登記託管手續。符合條件的有限責任公司,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6個月內,可以自願申請到股權中心辦理股權登記託管手續。
今後每年增補登記託管公司的數量和時間,由自治區企業上市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另行通知。
(二)在辦理初始登記業務時,非上市公司應當提供前兩年經審計的財務資料。進入股權中心後,非上市公司每年四月底前應當及時報送經審計的年報。非上市公司及其股東應保證所提交全部檔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股權中心不對所收集的公司信息進行核查。
(三)股權中心與登記託管的公司通過協定明確,非上市公司發生股權變更、股權質押等事項時,應當先到股權中心取得股權變更登記單、股權質押見證單、確權證明或更新的股東名冊等,再持相關資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變更手續。
(四)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非上市公司股權集中登記、管理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為股權集中登記、管理創造良好的環境。
(五)自治區企業上市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積極做好政府和兵團各部門的協調工作。自治區財政廳、國資委、經信委、工商局、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新疆銀監局、新疆證監局等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認真履行職責,共同抓好股權中心的建設工作,齊心協力完成培育企業和推進上市的重要任務。
(六)股權中心要抓緊制定非上市公司股權集中統一登記、託管的相關制度、辦法和操作細則。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上報自治區企業上市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積極研究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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