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鼓勵外來投資若干規定

《河源市鼓勵外來投資若干規定》是河源市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源市鼓勵外來投資若干規定
  • 外文名:Some Provisions on Encouraging Foreign Investment in Heyuan City
  • 發布日期:2008-10-23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河源市鼓勵外來投資若干規定(2008年修訂)
工商經貿
河府125號
廣東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8-10-23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鼓勵外來投資者(指本市轄區外投資者)在我市投資興業,加快經濟發展步伐,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為外來投資者提供優質服務。
(一)提供“一門式”對外受理報批業務服務。
市、縣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相關業務視窗,為國內外投資者投資置業辦理各種證照和手續。
(二)提供“一條龍”辦事服務。
市、縣行政服務中心負責協調辦理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批、發證、登記和年審等業務,對新上投資項目,實行“一條龍”辦事和“並聯審批”服務。凡是符合產業政策、材料齊全的項目,在市或縣級審批許可權內,3個工作日內辦畢有關手續。
(三)提供“一個口”收費服務。
外來投資企業需繳交的有關費用,在市、縣行政服務中心內的銀行視窗繳交,其他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直接向外來投資者或外來投資企業收費。
(四)提供“保姆式”跟蹤服務。
市、縣區外經貿局分別負責牽頭協調處理市直、縣區外來投資項目的政策諮詢、初步選址、項目談判等前期工作。對產業轉移工業園區內立項的項目,由園區管委會負責該項目從籌建到建成投產後的全程跟蹤服務工作;對產業轉移工業園區外立項的項目,按照“誰引進,誰負責”的原則,由引進單位負責該項目的全程跟蹤服務工作。
市民營企業投訴中心、市外資投資企業投訴中心分別受理國內外來投資者投訴,及時做好協調工作,熱情為外來投資者排憂解難。
第三條 為外來投資者興辦生產性項目營造低成本的投資環境。
(一)對投資興辦工業項目免收本級政府的部分行政規費,並對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優惠(詳見附屬檔案1、2)。
(二)供水、供電、電信部門和開發單位負責將公用水電、電信管網鋪設到工廠用地邊緣(企業專用管線除外),並優先安裝用水、用電和通訊設施。同時,對大工業用電和工業用水實行價格優惠(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條 對外來投資工業企業納稅大戶的技改項目,由政府給予專項補貼(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條 以優良的法治環境,保護外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一)嚴格實行檢查備案制度。各有關部門因履行職能需要到外來投資企業進行檢查的,必須到市府辦公室備案並統籌安排(海關、檢驗檢疫部門查驗進出口物資、稅務部門常規徵稅和有關部門處置突發事件除外)。凡擅自派人員到外來投資企業進行檢查的,追究單位主要領導人的責任;工作人員私自到外來投資企業檢查的,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二)尊重外商的生活習慣。對在我市投資興業的外來投資者頒發“綠卡”,有關部門對“綠卡”持有者提供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便利。凡需對外來投資者居住地和活動比較集中的賓館、酒店和娛樂場所進行檢查的,須經市、縣級主管政法工作的領導批准後依法進行。
第六條 對外來投資企業因業務需要需派遣管理及技術人員赴港澳及出國考察學習的,外事僑務和公安等簽證部門按國家有關政策給予優先辦理證照。
第七條 外來投資者及其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科技人員需要將本人和直系親屬戶口遷入本市的,公安部門給予優先辦理,其子女入學、入園與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對在本市外來投資企業務工滿5年的非本市戶口人員,對其子女入學、入園給予照顧。
第八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生效。之前頒發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屬檔案1:免收規費目錄
1.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2.城市建設附加費
3.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
4.建設工程招標交易服務費
5.房屋租賃手續費
6.勞動契約監證費
7.流動人員調配費
8.再就業基金
9.勞動年審培訓費
10.義務植樹代勞費
11.食品企業開業衛生審查費
12.水資源費(直接從江河湖泊中取水的生產性企業免收供水企業和水力發電用水除外)
13.公路運輸管理費
14.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
15.氣象服務費
16.白蟻防治費(預防免收,滅治的按50%收)
17.廣東省紅盾信息網網員年費
18.企業基本註冊資料(機讀資料)費
19.企業檔案建檔費
20.企業字號查詢及保留費
21.企業設立、變更、註銷、吊銷證明費
22.企業公告費
附屬檔案2;減收收費目錄
1.土地評估費按規定標準的50%收
2.環境影響諮詢費(評價費和評估費)1萬平方米以下的按0.3元/平方米,1-5萬平方米部分按0.2元/平方米,超過5萬平方米部分按0.1元/平方米收
3.衛生檢驗技術服務費按規定標準的50%收
4.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費按規定標準的50%收
5.橋式起重機檢測費按規定標準的50%收
6.防雷設施定期檢測費按規定標準的50%收
7.規劃放線測量費1萬平方米以下的0.3元/平方米;1-5萬平方米部分0.2元/平方米;超過5萬平方米部分0.1元/平方米
8.建築工程質量檢測費按最低規定標準減半收,單體建築最高收費金額1.5萬元
9.工程質量監督費按0.9元/平方米收,建築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的0.5元/平方米收
10.地基及樁基礎質量抽驗20%以內檢測費按規定標準的50%收
11.除“四害”服務費按規定標準的30%收
12.房屋測繪費按規定標準的30%收
13.房屋安全監定費按規定標準的30%收
14.房地產權屬登記費按80元/宗收
15.商務代理費按工繳費結匯額5%收
16.建築工程施工圖技術審查費按規定最低標準減半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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