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縣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

河南蒙古族自治縣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

【發布單位】82740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2-08-07
【生效日期】1982-08-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82年8月7日青海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河南蒙古族自治縣公布施行)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特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提倡晚婚,實行計畫生育。
第三條結婚、離婚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任何一方以口頭或文字方式通知對方離婚的,一律無效。嚴禁利用宗教干涉婚姻。
第四條不同民族的男女通婚受法律保護,不許任何人干涉和歧視。
第五條本規定只適用於本自治縣的各少數民族民眾,少數民族中的國家職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本規定報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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