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革命文物保護條例

河南省革命文物保護條例

《河南省革命文物保護條例》是2022年,河南省文物局擬發布的一份檔案。

2022年11月24日,《河南省革命文物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示並徵求意見。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河南省革命文物保護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革命文物保護條例
  • 發布單位:河南省文物局
發布歷程,條例全文,發布背景,

發布歷程

2022年11月24日,《河南省革命文物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示並徵求意見。
2023年7月,《河南省革命文物保護條例(草案)》提請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初審。
2023年8月,《河南省革命文物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
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河南省革命文物保護條例》。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革命文物的保護,弘揚革命文化,傳承紅色基因,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激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強大精神力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革命文物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利用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革命文物,是指具有重要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史跡、實物、文獻資料和代表性建築等實物遺存:
(一)見證近代以來中國人民抵禦外來侵略、維護國家主權、捍衛民族獨立和爭取人民自由英勇鬥爭的實物遺存;
(二)見證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進行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光榮歷史的實物遺存;
(三)社會主義建設、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期以及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以來彰顯革命精神、繼承革命文化的實物遺存。
革命文物分為不可移動革命文物和可移動革命文物。不可移動革命文物包括革命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革命文物;可移動革命文物包括館藏革命文物和民間收藏革命文物。
第四條 革命文物保護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新時代文物工作方針,堅持政治引領、科學保護、教育為重、守正創新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革命文物保護工作,明確負責革命文物工作的機構,加強人才培養和專業隊伍建設。建立健全革命文物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革命文物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下,開展革命文物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革命文物保護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革命文物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宣傳、黨史地方志、檔案、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教育、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革命文物保護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革命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
國家文物保護資金用於省級及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的一般項目補助,應當向革命文物保護項目加大傾斜力度。
革命文物保護經費應當主要用於本行政區域內革命文物的保護管理利用,包括規劃編制、調查、研究、維修保護、環境整治、展示傳承、文物徵集、數位化保護、預防性保護、日常養護、監測評估、應急搶險和技防、消防、防雷保護性設施建設等。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革命文物保護工作納入政府年度考核評價體系。
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機構應當將革命文物保護工作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精神文明創建考核評價體系。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革命文物的義務,有權對歪曲、醜化、褻瀆或者損毀、侵占、破壞革命文物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探索建立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多元化投入體系,積極引導和支持社會資金參與革命文物保護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捐助、捐贈、志願服務、技術支持等方式參與革命文物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對在革命文物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調查認定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革命文物認定工作。開展革命文物認定工作應當充分調查研究,徵求同級宣傳、黨史地方志等部門的意見。
非國有革命文物的認定,應當徵求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權人的意見。
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文物行政部門提出革命文物認定申請。
第十三條 革命文物實行名錄管理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將認定的革命文物列入本級革命文物名錄,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公布同級文物保護單位時,應當將革命文物保護單位單列。
第十四條 革命文物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對已列入名錄的革命文物,因滅失、損毀等原因致使價值喪失、降低的,由將其列入名錄的文物行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原核定公布名錄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並報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對新認定的革命文物,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程式,及時列入革命文物名錄。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革命文物普查,適時進行專項調查,並加強對散存革命文物、文獻史料和革命故事的徵集,及時把新發現的革命文物依法納入保護範疇。革命文物普查和專項調查應當採取實地調查與檔案資料、報刊資料、口述資料等相互印證的方式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革命文物普查和專項調查成果的整理、建檔。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革命文物資料庫,對列入各級革命文物名錄的文物進行記錄、整理、建檔。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革命文物保護單位劃定保護範圍,設定保護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文物保護單位標誌。
第十八條 在革命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刻劃、塗污、損壞革命文物本體及其附屬設施;
(二)擅自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三)在革命文物所依存的建築物、構築物上設定商業廣告及設施;
(四)安裝影響革命文物安全的設施設備;
(五)排放污染物,傾倒、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從事有損革命文物紀念環境和紀念氛圍的活動;
(七)其他可能影響革命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行為。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可以會同同級自然資源部門依法在革命文物保護單位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並予以公布。
在革命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式。其建築物、構築物的選址、布局、規模、高度、體量、造型、色調等應當與革命文物的歷史風貌及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革命文物進行登記並公布,自登記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制定具體保護措施並公告施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革命文物。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儘可能避開不可移動革命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不可移動革命文物應當儘可能實施原址保護。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不可移動革命文物應當按照下列產權歸屬情況明確保護管理責任人:
(一)國家所有的,使用權人為保護管理責任人;
(二)集體所有的,該集體組織為保護管理責任人;
(三)個人所有的,其所有權人為保護管理責任人;
(四)產權不明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保護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三條 不可移動革命文物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組織開展日常巡查,檢查革命文物本體的安全狀況,排查安全隱患,有必要的,應當開展持續的技術監測;
(二)做好革命文物本體的日常保養、維護;
(三)對保護標誌進行維護;
(四)定期更新記錄檔案,實施動態管理;
(五)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或者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革命文物修繕、環境整治、陳列展示等項目;
(六)對外開放的,組織做好參觀管理;
(七)發現重大險情或者隱患,應當立即採取保護措施,並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保護管理責任人開展革命文物保護工作給予指導和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公益性崗位,負責不可移動革命文物的巡查看護。
第二十四條 不可移動革命文物保護管理責任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優先獲取相關革命文物宣傳資料,參加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的相關會議、培訓等活動;
(二)對革命文物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免費參觀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博物館、紀念館和對公眾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第二十五條 對不可移動革命文物進行修繕,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式,並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不可移動革命文物瀕危或者發生重大安全險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搶救性保護和修繕。非國有不可移動革命文物有損毀危險,保護管理責任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通過購買、置換、租用、接受捐贈或者代管等方式,加強對非國有不可移動革命文物的保護。
第二十七條 文物收藏單位對館藏革命文物,應當按照文物等級設定藏品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並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對館藏革命文物建立專用的保存設施,指派專人管理,並定期核對館藏革命文物的數量和現狀,對發現的不安全因素及時予以排除。文物出入庫房必須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革命文物的調撥、交換、借用,應當依法履行審批或者備案程式。
禁止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將館藏革命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
鼓勵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將其收藏的革命文物捐贈給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或者出借給文物收藏單位展覽和研究。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願,對捐贈或者出借的革命文物妥善收藏、研究和展示。
第二十九條 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對館藏革命文物開展預防性保護,加強對材質脆弱、病害嚴重的館藏革命文物保護修復。
館藏革命文物的修復、複製、拍攝、拓印,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技術規範,不得改變館藏革命文物的原狀,不得對館藏革命文物造成損害。
第三十條 在進行建設工程、農業生產或者其他作業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革命文物,應當立即保護現場,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告。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並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對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革命文物保護職責情況進行督查,對重大革命文物違法案件和革命文物安全事故進行督辦,對因保護不力造成革命文物嚴重損壞或者重大安全隱患的,可以約談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革命文物保護的監督管理,及時受理破壞革命文物的信息和線索,並依法處理。
第四章 傳承利用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挖掘和利用本地革命文物資源優勢,做好革命文物傳承利用工作,傳承弘揚大別山精神、焦裕祿精神、紅旗渠精神等,打造具有河南特色的革命文化品牌。
第三十三條 文物、黨史地方志、檔案等部門應當協同加強中國共產黨史、中華人民共和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相關實物、文獻、檔案、史料、口述史的搶救、徵集與研究,加強反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歷史性成就和歷史性變革的實物、藏品徵集與研究,挖掘革命文物蘊含的思想內涵和時代價值。
鼓勵文物研究機構、博物館、紀念館、檔案館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合作開展革命文物領域課題研究,建設革命文物協同研究中心。
第三十四條 鼓勵革命文物保護單位、革命博物館、革命紀念館、檔案館等建設富有特色的革命傳統教育、愛國主義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法治宣傳教育基地,開展傳承弘揚革命精神的主題教育活動。
新建、改建、擴建革命博物館、革命紀念館等革命歷史類紀念設施,應當履行審批程式。
第三十五條 鼓勵革命博物館、革命紀念館展陳提升改造,合理運用數位化等現代科技手段,增強革命文物陳列展覽的互動性和體驗性。
革命文物陳列展覽內容必須堅持正確價值導向,以當地史實為主,聚焦主題、突出特色,避免同質化。
第三十六條 國有革命博物館、革命紀念館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鼓勵其他收藏單位和個人將其所有或者保管的可移動革命文物免費向社會開放。
鼓勵有條件的不可移動革命文物免費向社會開放。國有不可移動革命文物尚未實行免費開放的,應當每月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消防救援人員、人民警察、人民教師、全日制大中專學生等群體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鄉村振興、文旅文創融合戰略要求,銜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革命文物保護利用與紅色旅遊、研學旅遊、鄉村旅遊、特色鄉鎮建設、傳統村落保護等相結合,助力鄉村振興。
打造紅色旅遊品牌,鼓勵運用市場機制開發革命文化創意產品,促進文化傳播和傳承發展。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新傳播方式,融合多種媒體資源,對革命文物進行展示宣傳,傳承革命傳統,弘揚革命精神。
宣傳、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組織以革命文物為題材的優秀文學藝術作品、公益廣告、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出版物等的創作生產和宣傳推廣。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區域協作,推進鄂豫皖、晉冀豫、長征(紅二十五軍)、冀魯豫等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片區建設,強化整體規劃、連片保護、統籌展示、梯次利用。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編制本省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片區專項規劃,指導列入國家片區的設區的市、縣(市、區)編制具體實施方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不依法履行革命文物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革命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有革命文物保護管理責任人未履行保護管理責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國有革命文物保護管理責任人未履行保護管理責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督促履行。需要進行修繕,保護管理責任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保護管理責任人負擔。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在革命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革命文物紀念環境和紀念氛圍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布背景

河南省革命文物點多、面廣、量大,紅色文化資源豐富,據了解,全省共有涉革命類文物保護單位2500多處,4000多個點;已認定公布了兩批革命文物名錄,共包含不可移動革命文物366處,可移動珍貴文物7756件;現有各級各類各部門管理的革命博物館紀念館151家。但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作仍存在不足,一些地方對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的重視程度不足、認識不到位,缺乏相應的保護利用規劃和資金投入,系統保護和統籌協調仍是文物工作的短板弱項。
為建立革命文物保護的長效機制,省文物局深入研究、反覆論證,起草了《河南省革命文物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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