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辦法

《河南省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辦法(試行)》是2023年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印發的檔案。

主要內容,內容解讀,

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四條,重點規範和明確了部門職責、組建條件、人員資格、成立運行流程、運行職責、終止情形等內容。
一是明確了部門職責分工。明確了省、市、縣物業管理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等具體職責,注重發揮街道、社區對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運行等活動的主導和領導地位。
二是規範成立及運行程式。明確了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條件和時限,明確物業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是推動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或不能正常履行職責時,履行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不同階段應履行的主要職責。
三是突出黨建引領。明確要注重提高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的中共黨員比例,一般不低於百分之五十。推動在物業管理委員會中建立黨組織,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的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三方聯動”機制,共同維護小區和諧穩定。
四是設定應急補充機制。明確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重大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或突發事件,物業管理委員會不能發揮作用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指定居(村)民委員會代行物業管理委員會職責。
五是建立監督機制。明確物業管理委員會在推動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之後,經業主大會同意可轉化為物業管理監督委員會,對業主委員會形成外部監督,促進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更好發揮作用,維護全體業主共同權益。

內容解讀

為進一步明確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具體組建流程、委員確定、運行方式等內容,根據《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河南省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據《民法典》《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住宅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需要由街道(鄉鎮)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在基層實際操作中,由於部分業主參與組建業主大會積極性不高,很難達到表決的人數要求,導致業主委員會“成立難”“換屆難”。為解決業主委員會缺位可能帶來的業主權益受損問題,2021 年修訂的《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住宅小區無法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可以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是推動本小區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並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代行其職責,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約,組織業主依法決定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物業管理重大事項,維護全體業主共同權益。為便於基層操作,省廳借鑑外省經驗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河南省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辦法(試行)》,進一步完善物業管理法規制度。
二、制定過程
《辦法》於 2022 年 3 月完成初稿。經廣泛徵求省委組織部、省民政廳等省有關部門,市縣物業管理部門、街道、社區、業主代表的意見,並通過廳官網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修改完善後形成《辦法》審議稿並通過合法性審查。2023 年10月上旬經廳務會審議通過。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四條,分別從制定目的、依據、適用範圍、部門職責、組建條件、人員資格、成立運行流程、運行職責、終止情形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第一條至第四條明確了制定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街道(鄉鎮)、居(村民委員會)職責分工等內容;第五條明確了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的條件和時限;第六條明確了黨建引領“三方聯動”機制;第七條至第十五條明確了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表組成、條件、增補及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職責及運行等機制;第十六條設定了應急補充機制,明確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重大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或突發事件,物業管理委員會不能依法履行職責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指定居(村)民委員會代行物業管理委員會職責;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明確了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資格的終止情形資料移交、缺額增補及物業管理委員會期滿的審計、考核、重新組建等內容;第二十條規定了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委員會可履行物業管理監督委員會職責及監督內容;第二十一條明確了物業管理委員會解散、移交等內容;第二十二條明確了對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辦法等內容;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四條明確了解釋部門及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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