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1-12-11
【生效日期】1981-12-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職工探親待遇實施細則
(1981年12月11日)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以下簡稱《探親規定》)的精神,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探親規定》第二條所稱:“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系指自參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
實習、見習生和學徒工、熟練工,在實習、見習和學徒、熟練期間,不享受探親待遇。
上半年實習、見習期滿和學徒、熟練期滿轉正的職工,可以享受當年的探親待遇;下半年實習、見習期滿和學徒、熟練期滿轉正的職工,下一年度起開始享受。
入伍兩年以上的退伍軍人當學徒的,可以和固定職工一樣享受探親待遇。
第三條《探親規定》所稱的父母,包括養父母或職工在十六歲以前由於父母雙亡或父親死亡母親改嫁後,由他人撫養長大,而現在仍與職工保持聯繫的撫養人(以人事檔案或勞動保險卡片登記為依據)。不包括岳父岳母和公婆。
第四條《探親規定》所稱的“公休假日”系指每周休息一天的假日而言。“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各單位在執行時可根據《探親規定》的精神,結合路程遠近和交通條件等情況,具體分析,適當掌握。
第五條凡符合探親條件的在職職工,如果是實行公休假日集中休息的,仍然可以享受探親待遇。
第六條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每四年給假一次,在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經單位領導批准,即可探親。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因而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七條職工與配偶、父母分居三地,其配偶在當年、父或母在四年中到職工工作單位所在地分別和職工團聚滿三十天或二十天的,職工即不再享受當年探望配偶或該四年探望父母的待遇。如職工配偶、父母是農村社員或城鎮居民,職工所在單位可分別報銷一次職工的配偶、父或母一人次的往返路費。
第八條職工配偶是軍隊幹部的,其探親待遇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軍隊幹部如已利用年休假探親,職工因有特殊情況需要再到部隊探親時,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可給予一次探親假,假期最多不超過三十天,假期內本人的標準工資照發,探親往返所需路費,由職工本人自理。
(二)軍隊幹部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職工所在地團聚時,職工可按《探親規定》享受探親假和報銷往返路費的待遇。
(三)在同一年內,如果職工已經享受探親假待遇,而軍隊幹部又利用年休假到職工所在地探親的,職工原領的往返路費原則上應該退回。
第九條夫婦雙方都是職工,一方實行休假制度(如學校的教職工等),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應該利用休假期探親;如休假期較短,可由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另一方不再享受探親待遇。個別因特殊情況不能利用休假期探親的,其配偶可以享受探親待遇。
第十條享受探親待遇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期前往未婚夫(妻)工作地點或他(她)們的父母所在地結婚時,可以將探望父母的假期和婚假合併使用。並按其探望父母所需的往返路費給予報銷,超過部分本人自理。結婚當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十一條確定職工是否與配偶、父母長期遠居兩地及計算路程假和報銷往返路費,均以職工的配偶、父母正式戶口所在地為依據。職工因生產、工作需要,經單位領導派往外地工作、學習滿一年以上,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親待遇。
第十二條職工違犯法紀,但沒有被勞動教養、判刑或開除公職的,仍可享受探親待遇。受開除留廠察看處分的職工,在留廠察看期間不得享受探親待遇。
第十三條已經享受了產假的女職工,仍可以享受探親待遇。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產假期滿後,又與配偶團聚三十天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第十四條職工探親的假期原則上應一次使用,如職工申請分期使用,在不影響生產和工作的情況下,經單位行政領導批准,可分兩次使用。但假期不得超過規定的天數,路程假只給一次,探親往返路費只能按規定報銷一次。
第十五條職工回家探親時,因患重病或遇有緊急事情不能如期銷假,應取得當地公社(街道辦事處)以上機關或醫療單位的證明,超假時間方可作為病假或事假處理。職工無故超假弄虛作假延長假期的,其超假時間按曠工處理。
職工在探親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洪水沖毀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頓,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須持有當地交通部門證明,經所在單位核准,其超假日期可按探親路程假處理。
第十六條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本人的標準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照發。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病假已超過六個月,在病假期間,經領導批准回家探親的,其探親假期的工資,應按有關病假待遇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應在不妨礙生產和工作的情況下,根據職工的申請,有計畫地統籌安排好職工的探親假期,並通知本人。同時,要建立嚴格的請假、審批、登記、銷假等制度。
職工調動工作時,調出單位應將本人的探親情況書面通知調入單位。
第十八條有關探親路費的具體開支辦法,按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經濟條件參照《探親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河南省人民委員會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本實施細則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