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細則

河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細則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政建設環保局:

現將《河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2月1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細則
  • 文號:豫建建〔2014〕12號
  • 類型:通知
  • 公布時間:2014年2月18日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檔案原文
河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
驗收實施細則的通知
豫建建〔2014〕12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政建設環保局:
現將《河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2月18日

具體內容

河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建質〔2013〕17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本省境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以下簡稱工程竣工驗收),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以委託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
第四條 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由參與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共同參加。
第五條 工程竣工驗收由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監督。
第六條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契約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後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檔案及契約要求,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技術或主管質量的負責人審核簽字。
(三)對於委託監理的工程項目,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審表及竣工資料,組織各專業監理工程師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對工程質量進行竣工預驗收。存在問題的應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合格或經整改後合格的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簽認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審表。
工程竣工預驗收合格後,項目監理機構對工程進行質量評估,具備完整的監理資料,並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
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工程概況;
2. 工程各參建單位;
3. 工程施工質量及監理情況;
4. 工程質量事故及處理情況;
5. 竣工資料審查情況;
6. 工程質量評估結論。
(四)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檔案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檢查,並分別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項目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質量檢查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工程概況;
2. 檢查依據;
3. 對勘察、設計檔案的檢查情況及結果;
4. 對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的檢查情況及結果;
5. 勘察、設計質量檢查總體評價。
(五)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以及工程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七)建設單位已按契約約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九)對於住宅工程,進行分戶驗收並驗收合格,建設單位按戶出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
(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單位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者,應在竣工驗收前對上述事項逐一進行檢查核實。經檢查,確認工程達到竣工驗收條件的方可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工作。
第七條 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對於重大工程和技術複雜工程,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驗收組。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的驗收組包括以下人員:
1. 各單位在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項目負責人;
2.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專業負責人;
3. 分包單位項目負責人。
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竣工驗收的上述人員,須由所在單位出具書面材料告知建設單位,經建設單位同意後,可更換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參與。各單位對本單位參加竣工驗收人員資格的真實性及專業配套情況負責。
驗收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工程概況;
2. 驗收依據;
3. 驗收的時間、地點;
4. 驗收分組情況及名單,各組職責及分工;
5. 驗收主持人和參建單位主匯報人;
6.驗收的程式、內容和組織形式;
驗收方案須經各參建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1. 建設單位核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參加竣工驗收的人員資格;
2.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契約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各單位工作情況匯報應形成書面材料,由本單位項目負責人和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3. 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工程檔案資料,驗收組中負責工程檔案資料的人員,根據分工對相關資料進行審閱、核查,書面記錄審閱情況,審閱後簽署審閱意見及審閱人姓名;
4. 實地查驗工程質量,驗收組中負責實地查驗人員,按照驗收方案中具有代表性的選點進行查驗,詳細記錄查驗內容,查驗後簽署查驗意見及查驗人員姓名;
5. 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後,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八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還應附有下列檔案:
(一)施工許可證。
(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意見。
(三)本細則第六條(二)、(三)、(四)、(八)項規定的檔案。
(四)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五)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檔案。
第九條 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並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的各有關單位應自覺接受並配合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工作。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住房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築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細則。
第十三條 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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