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鎮暫住人口管理辦法

河南省城鎮暫住人口管理辦法

《河南省城鎮暫住人口管理辦法》在1995.06.04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城鎮暫住人口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6.04
  • 實施時間:1995.06.04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及職責,第三章 登記與辦證,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暫住人口管理,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根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國家有關戶口管理的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暫住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市、縣城、建制鎮暫時居住的人員。
第三條 暫住人口的管理,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用工、誰負責,誰留宿、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治安責任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暫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是暫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機關,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暫住人口的登記、發證等管理工作。
勞動、城建、計畫生育、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公安機關做好暫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企事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暫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暫住人口的經營及勞務活動、人身財產安全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暫住人口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服從管理,自覺履行維護治安秩序的義務。

第二章 管理及職責

第六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負責做好暫住人口的登記、發證、驗證、調查、統計等日常管理工作。在暫住人口集中的地方,可以聘用少量協管人員,協助做好暫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暫住人口管理制度,培訓暫住人口管理人員,對暫住人口開展法制教育;
(二)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和責任人落實管理現任和措施;
(三)依法查處涉及暫住人口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違反暫住人口管理規定以及侵害暫住人口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依據有關規定做好暫住人口統計工作。
第八條 從事建築、運輸、採礦等行業負責人,外來成建制務工單位負責人以及個體工商戶的業主是暫住人口管理的責任人,其具體現任是:
(一)依照規定履行暫住人口登記和領證手續,不得雇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二)建立治安保衛組織,落實安全保衛措施;
(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暫住人口增減變動和管理工作等情況;
(四)發現違法犯罪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九條 房屋出租人向暫住人口出租房屋,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與公安機關簽訂《租賃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
(二)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身份證件人員;督促承租人及時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手續;
(三)房屋出租後,租住人員或用途變更的,必須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四)發現可疑物品和違法犯罪線索,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不得包庇犯罪,不得提供違法犯罪活動場所。

第三章 登記與辦證

第十條 暫住人口在暫住地居住不足一個月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員會申報登記;暫住一個月以上的,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整戶暫住的,須申領《暫住戶口簿》。
第十一條 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和申領暫住證,須持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身份證件,在到達暫住地後7日內按下列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一)暫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戶主或本人攜帶戶口簿辦理。
(二)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內部的,由單位或個人辦理。
(三)外來成建制的務工單位,應編制實有暫住人口名冊,集中辦理。
(四)個體工商戶雇用的暫住人口,由業主負責辦理。
(五)在賓館、旅店內租房暫住一個月以上的外地從事商貿活動的人員,由本人申領暫住證。
(六)外地派駐的辦事機構,須編制實有暫住人口名冊後辦理。
勞改、勞教人員保外就醫、因故請假回家的,須在到達暫地24小時內,由戶主或本人持勞改、勞教機關出具的證明,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返回時須申報註銷。
第十二條 暫住證為持證人在暫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證件。暫住證有效期為1年。
暫住人口須憑暫住證辦理勞務許可證、營業執照、房屋租賃等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暫住證有效期滿或丟失,應當及時到發證機關辦理繳銷、換領或補領手續。暫住人口在暫住地死亡,由其親友、房主或用工單位負責辦理註銷手續,並由暫住地公安機關通知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條 暫住人口在其暫住證有效期未滿之前,在市、縣範圍內變動暫住地址的,應當及時到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在省內變動暫住地址的,應當先到發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在到達現住地72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交驗暫住證,變更暫住地址。
第十五條 暫住人口申領暫住證件、《暫住戶口簿》應交納工本費;其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物價、財政部門會同省公安廳另行制定。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模範執行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認真執行暫住人口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及時發現、制止違法犯罪活動,預防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發生的;
(三)舉報違法犯罪行為,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處案件有功的;
(四)在暫住人口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第十七條 從事建築、運輸、採礦等行業和外來成建制務工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業主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至(三)項規定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縣(市、區)公安機關對單位或個體工商戶業主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房屋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至(四)項規定之一的,由縣(市、區)公安機關視其情節輕重,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下罰款。
第十九條 暫住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第(一)至(五)項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派出所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有第(六)至(九)項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公安機關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及暫住戶口簿,經通知拒不辦理的;
(二)冒用他人暫住證、暫住戶口簿的;
(三)轉讓或出借暫住證的;
(四)故意塗改暫住證的;
(五)假報情況申領暫住證的;
(六)非法買賣竊取暫住證,情節輕微的;
(七)偽造、變造暫住證的;
(八)妨礙或拒絕公安機關查驗的;
(九)暫住證有效期滿或住址變動,不按規定辦理換領、繳銷或變更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第九條第(五)項之規定的,由縣(市、區)公安機關對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罰款必須按照《河南省執法機關實施罰款沒收財物條例(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和暫住人口管理人員對申報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件拖延不辦、故意刁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機關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公安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應當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經濟比較發達、暫住人口較多的工礦區、鄉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家和省批准設立的開發區的暫住人口管理,由開發區內的公安機關管理。
第二十五條 暫住證件、《暫住戶口簿》由省公安廳統一印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省公安廳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5月16日省政府批准發布的《河南省暫住人口管理試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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