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利用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貸款管理辦法

《河南省利用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貸款管理辦法》是河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7月3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利用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貸款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 :2007年7月3日
檔案內容,章程內容,

檔案內容

《河南省利用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貸款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章程內容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省級融資平台利用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貸款管理工作,使資金“借、用、還”與“責、權、利”相統一,確保政策性貸款合規借入、有效使用和按時足額償還,根據河南省政府與國家開發銀行簽訂的《開發性金融合作會談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二條建立省利用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貸款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省政府分管基本建設和重大項目建設的副省長為召集人,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分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交通廳以及省級融資平台(以下簡稱融資平台)為成員單位。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能是:落實省政府與國家開發銀行簽訂的《開發性金融合作會談紀要》確定的開發性金融合作事項,負責審定融資平台,推進平台建設,推薦合作項目,協調解決合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條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主要職責:
(一)審核融資平台推薦的合作項目,定期向聯席會議呈報貸款項目建議;
(二)組織督促檢查合作項目工程進度和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定期向聯席會議報告貸款項目建設情況;
(三)定期與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分行溝通金融合作情況;
(四)完成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融資平台
第四條融資平台為本辦法的政策性貸款借款人。融資平台要嚴格執行聯席會議各項決議,負責項目推薦、資金借入和償還。
第五條融資平台的設立經聯席會議研究確定,根據項目建設需要可進行調整。
第六條融資平台要加強自身建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增強項目選擇和資金運作的自主性,以市場方法實現政府的投融資管理功能。
第七條省政府採取向融資平台注資、資產收購、投資補助、設立發展基金等多種培育措施和優惠政策,提高融資平台的綜合還貸能力。
第四章項目選擇
第八條政策性貸款項目原則在省政府與國家開發銀行簽訂的《開發性金融合作會談紀要》確定的合作領域中選擇。
第九條政策性貸款項目由融資平台提出,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匯總初審。
對於有收益的經營性貸款項目,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對無收益或還款能力不足的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融資平台要明確還款資金來源,經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後將初審結果報聯席會議。
第十條所有貸款均須在貸款契約簽署前明確還款資金來源和還貸責任主體。無收益或還款能力不足的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需要財政負擔全部或部分還款責任的,須在貸款契約簽署前由聯席會議報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國家開發銀行對貸款項目實行獨立評審,確定借款人、貸款品種、信用結構、貸款額度及期限。
第五章貸款借入、使用和償還
第十二條融資平台要按照與國家開發銀行簽訂的借款契約,在提款後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
第十三條屬於融資平台自身建設的和其他有還款能力的項目,由融資平台直接與國家開發銀行簽訂借款契約,按時還本付息。
第十四條屬於無收益或還款能力不足的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由聯席會議指定的融資平台與國家開發銀行簽訂借款契約,貸款償還由融資平台按省政府明確的還款來源與額度申請還款資金,由融資平台負責按時還本付息。
第六章資金監管
第十五條融資平台及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經批准的建設內容和工期組織項目實施,有效控制建設成本,確保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條貸款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招投標制、項目法人責任制、契約制和監理制。
第十七條政策性貸款項目納入每年的監察、審計、稽查範圍。
第十八條融資平台須在每季度終了10日內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貸款項目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七章附 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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