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善物價工作的若干意見》是河南省人民政府於2007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善物價工作的若干意見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07年11月23日
(豫政 〔2007〕83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當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進入了一個關鍵階段,物價工作面臨著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物價工作,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充分發揮價格在搞好巨觀調控、解決民生問題、促進結構調整和節能減排、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範市場秩序等方面的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見,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嚴格政府調價項目出台。政府定價項目的調整必須統籌考慮巨觀經濟運行態勢、企業發展的需要和居民承受能力,周密制定調價方案,把握好出台時機。完善成本監審、專家評審、價格聽證等政府定價民主決策制度,進一步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化、民主化程度。對市場放開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緊急情況下確需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要依法進行。
3.發揮價格在收入分配中的調節作用。建立完善價格補貼機制,在出台價格調整措施前預先擬訂對低收入群體的補償方案,逐步建立居民最低生活補助水平標準隨居民消費價格上漲同步調整的機制,積極採取措施減緩價格上漲對困難民眾生活的影響。加強對壟斷行業的價格監管,重點強化成本監審,合理確定產品和服務價格。充分運用價格調節基金扶持重要產品的生產和供應,發揮調控市場作用。當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因政府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影響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時,要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向低收入群體提供補貼;當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導致商品供應緊缺時,要運用價格調節基金扶持、恢復生產,組織貨源,在銷售環節給予適當補貼,平抑價格,穩定市場,維護社會安定。
5.完善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管理。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強化政府責任。完善政府定價程式,積極推進醫療機構藥品網上集中招標採購,繼續降低藥品虛高價格,加強對市場調節的藥品價格的監管,逐步擴大政府定價藥品範圍。改革現行醫療機構藥品進銷差率控制辦法,逐步實行“醫藥分開”。進一步降低過高的大型醫療器械檢查收費標準和治療收費標準,調整不合理的醫療收費價格,規範檢驗收費行為。推進醫療服務收費方式改革,積極探索完善、推廣常見病按病種付費改革試點。
6.切實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價格管理。嚴格經濟適用住房成本監審,從嚴控制價格水平;科學合理制定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確保低收入群體住有所居;加強物業收費管理,推廣分類制定物業收費標準的辦法,做到業主繳費與享有的服務相對等。規範普通商品住房交易中的價格行為,在征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後不得在房價之外加收燃氣、供熱初裝費等任何費用。建立商品住房預銷售價格備案制度,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價外違規加收其他任何費用。
7.加強涉及就業再就業服務的收費管理。規範人才市場、執業中介、檔案管理等服務收費,降低各種資格考試類收費標準及證書類工本費用。各種收費項目和標準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對困難家庭學生和未就業學生檔案管理費用予以減免。嚴禁針對農民工進城務工及其子女就學、就醫等方面的各種歧視性收費。
8.規範其他涉及民生的價格和收費。優先發展城市公交,以低廉的價格、優質的服務吸引更多市民乘公交工具出行。完善長途客運價格形成機制,穩定農村客運價格,嚴格控制客運票價節假日加價政策。繼續清理涉及計程車及其他社會車輛的各類收費,取消地方擅自出台的各種違規收費,嚴禁借車輛入戶、年審之機搭車收費,進一步減輕客貨運輸車主的負擔。規範殯葬服務收費,對火化、公益性公墓、骨灰暫存等基本殯葬服務,由各級價格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殯葬服務的公益屬性從嚴核定收費標準。對經營性公墓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各地價格部門制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降低訴訟費標準。各級價格認證機構在為困難民眾辦理價格鑑定和認證業務時,要減免收價格認證等費用。
三、利用差別價格政策,促進結構調整和節能減排
9.利用價格扶持政策促進鼓勵類工業企業、服務業和區域經濟發展。對國家和省定的高技術企業、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產品和節能環保產品的生產企業用電實行優惠電價。利用差別水價、電價、氣價政策,支持先進制造業和服務業加快發展。積極推進大用戶直購電試點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黃淮四市的電價扶持政策,為黃淮四市搭建一個招商引資的政策平台,促進黃淮四市經濟發展。
10.認真貫徹落實高耗能行業差別電價政策。根據國家要求,對屬於淘汰、限制類企業進行逐個甄別,切實保證差別電價落實到位。取消在電價等方面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的優惠政策,推動淘汰落後產能。切實落實小火電上網降價政策,促進小火電關停。
11.穩步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逐步建立能夠充分反映市場供求狀況和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價格形成機制,發揮價格槓桿在引導資源配置、促進資源節約、保護生態環境方面的作用。正確處理企業利益與公共利益的關係,逐步理順水、電、氣、熱等公用事業領域產品價格,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12.利用價格手段促進環境保護。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完善排污收費政策。提高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保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落實燃煤機組脫硫加價政策,促進電廠脫硫設施良好運行。加大垃圾處理收費征繳力度。完善促進資源回收利用、發展可再生能源、垃圾無害化處理、中水回用以及抑制過度包裝等價費政策,增強環境污染防治能力。
四、加強涉農價格管理,服務新農村建設
13.發揮價格職能作用,促進農業生產發展。積極推進農村電價躉售體制改革,落實扶持農牧業生產的優惠電價政策。適度調整水利工程供農業用水價格,合理制定農業生產用水的水資源費標準。保持糧食等主要農產品價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穩定,認真執行國家重點糧食品種最低收購價政策。加強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監管,維護農業生產資料市場價格秩序。規範農產品檢驗檢疫收費。
14.全面清理涉農收費項目,防止農民負擔反彈。凡不利於農業生產、農民生活、農村發展的收費政策,要及時修改或廢止,降低過高的收費標準。農村經營服務性收費要堅持公開、公正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堅持和完善涉農價費公示制度。嚴厲查處各種涉農違規收費行為。
五、加強價格監督檢查,規範市場價格秩序
15.規範涉企收費行為,進一步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清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逐步減少收費項目,從嚴核定收費標準。規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嚴禁將屬於行政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轉移或者變相轉移到下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委託中介機構進行並收費。社團組織、中介機構向企業提供審計、諮詢、信息等有償服務必須與企業簽訂服務協定,不得向企業強制性收費,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16.加大執法力度,整頓和規範市場價格秩序。圍繞民生問題,重點開展農資價格、教育收費、醫藥價格和服務收費、殯葬服務收費、計畫生育收費、農民建房收費、律師服務收費、物業收費、電信資費、景點門票價格和價格欺詐等監督檢查,切實解決民眾反映強烈的價格收費問題。圍繞節能減排工作開展資源、環保等價費檢查,加強對享受價格補貼的發電企業脫硫裝置、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等運行的監管,糾正隨意減免排污費、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的行為。嚴厲查處供水、供電、供氣及成品油供應等壟斷企業的亂收費行為。加強對涉路收費監督檢查,維護民眾利益。
17.加強對放開商品價格的監管。推進價格誠信建設,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深入開展明碼實價和誠信商場創建活動。全面實行價格、收費公示。綜合運用調查、提醒、告誡、警示等方式,敦促和鼓勵企業誠信經營、嚴格價格自律。嚴肅查處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價格歧視、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做好價格信訪和價格舉報工作,快速有效地受理和查處民眾投訴舉報的問題。
六、加強對物價工作的領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18.充分認識做好價格工作的重要性。價格是經濟運行的綜合反映。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是巨觀調控的重要目標之一,也是促進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搞好價格工作,關係到經濟發展環境和經濟穩定運行,關係到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當前,推動價格上漲的因素仍然存在,引發物價異常波動的因素仍然很多。各級、各有關部門必須充分認識做好價格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採取切實措施,加強和改善價格監管和調控工作。
19.深化價格改革,創新工作機制。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積極探索有利於科學發展的價格形成機制。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要改進完善決策程式,增強其科學性和民主性。建立價格調整、利益調節、合理補償三位一體的價格改革協調機制,成本監審、價格決策、監督檢查三位一體的政府定價機制,反應靈敏、綜合有效、協調有力的價格調控機制,規範、服務、查處相結合的價格監管機制,矛盾疏導、政策指導、信息引導相協調的價格服務機制。
20.切實轉變職能和工作作風。各級物價主管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觀念,轉變職能,求真務實,開拓創新,提高行政效率。要建立完善重大價格決策跟蹤督查制度,及時了解價格政策貫徹執行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確保價格政策實施到位。強化價格行政決策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價格法制建設,完善價格法規規章,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加強監測網路基礎建設,健全市場價格應急機制,防範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強化服務意識,紮實開展“價格服務進萬家”活動。深入調查研究,提高工作的前瞻性,增強為政府當好參謀的主動性,提高為企業和人民服務的自覺性。加強價格隊伍幹部職工培訓,繼續搞好規範化物價機構創建活動。
21.切實加強對物價工作的領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物價工作,研究新形勢下價格工作的規律,明確價格工作的新任務、新要求,認真解決價格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進一步改善價格工作條件。各級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菜籃子”市長(行政首長)負責制,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協調聯動,確保市場價格特別是主要副食品價格基本穩定。要進一步加強價格工作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價格工作人員依法行政能力。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