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區工作委員會有關問題的決定

1999年1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區工作委員會有關問題的決定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01.22
  • 實施時間:1999.01.2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地區工作委員會有關問題作如下決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關於“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在地區設立工作機構”的規定,設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周口地區工作委員會、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駐馬店地區工作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是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受其領導,對其負責並報告工作。
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由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三、地區工作委員會按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對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工作實施監督和檢查,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對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地區的執行情況,主要情況向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二)聽取、討論地區行政公署工作報告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及執行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重要情況向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三)聽取、討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工作報告,檢查、督促有關機關、組織辦理全國、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對本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和對本地區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提出意見,並向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五)對擬提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的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法律職務的人員,由地區工作委員會進行初審簽署意見。了解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法律職務的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
(六)承辦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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