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師範大學章程

《河南師範大學章程》全文共有九部分內容,包括序言和八章正文,總計75條。主要對我校的歷史沿革、發展概況、基本性質,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教職員工,學生與校友,資產與財務管理,校徽、校旗、校歌、校訓、校慶日,修訂程式與解釋權等作了規定,將是我校今後依法辦學的行為指南和根本依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師範大學章程
  • 制定主體:河南師範大學
  • 章節:九部分內容,包括序言和八章正文
序言,章程內容,

序言

河南師範大學具有悠久的辦學歷史,其前身是始建於1923年的中州大學和創建於1951年的平原師範學院。1952年平原省撤銷後,學校先後歷經河南師範學院二院、河南第二師範學院、新鄉師範學院等階段。1985年更名為河南師範大學。
建校以來,學校秉承中原文化的優良傳統,立足河南,面向全國,堅持教師教育辦學特色,以振興中國教育事業為己任,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努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科技創新水平和社會服務能力,推進文化傳承和創新,為國家特別是河南省的基礎教育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贏得了良好的學術聲譽和社會聲望。
面向未來,學校將堅持“厚德博學、止於至善”的校訓,大力弘揚大學的科學精神、人文精神、創新精神和批判精神,積極營造學術自由、知識創新的學術環境,走全面提高辦學質量的內涵式發展道路,努力把學校建設成為國內影響較大的具有教師教育特色的綜合性教學研究型大學,為中原崛起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做出更大貢獻。
為明確學校法律地位,規範學校辦學體制,實現學校自主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不斷建立完善中國特色的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規章,制定本章程。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學校名稱為河南師範大學(英文譯名為Henan Normal University),簡稱為河南師大。
第二條學校校址設在河南省新鄉市,法定地址為河南省新鄉市建設東路46號。
第三條學校是河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省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行政主管部門是河南省教育廳。
第四條河南省人民政府委託河南省教育廳對學校實施管理和考核;學校領導由中共河南省委選拔和任命;河南省人民政府按時足額撥付學校辦學經費,並提供相應的辦學條件和環境。
第五條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教學、科研、行政和財務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培養富有愛國情懷、社會良知和責任意識,具有國際視野、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
第七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河南師範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實行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九條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為主的體制。
第十條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制度。
校長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學校利用校內各種媒介公布學校重大事項,接受教職員工、學生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一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根本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二條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同時開展部分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自身辦學條件和主管部門核定,合理確定辦學規模,依法自主制定招生章程,自主確定各類專業的招生比例。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和社會服務。
第十五條學校依法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第十六條 學校不斷加強與其他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以及企業事業組織的協作交流,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社會服務。
第十七條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國際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推進學校國際化進程。
第十八條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決定其職能或職權職責,任命負責人。
第十九條 學校依法依規向為學校和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教授、名譽博士等榮譽稱號;根據學科建設和專業發展需要,可聘請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和兼職研究生指導教師。
第二十條 學校合理使用自有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不斷提高教育資源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條學校對二級教學科研機構開展資源配置與績效量化評價,衡量其教學科研成果的數量與質量,不斷提高學校總體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和支持。
第二十二條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其領導職責主要是:
(一)組織學習、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領導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證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維護政治穩定和校園平安;
(二)領導制定學校發展戰略,討論決定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培養、選拔任用、考核和監督;
(三)加強學校各級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發揮基層組織在學校事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四)領導學校的教職工代表大會,領導工會、共青團,領導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學生組織,對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充分發揮各類組織的作用。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代為履行職責職權。
學校黨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按照學校黨委會議事規則,討論決定事項。
第二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河南師範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做好反腐倡廉建設各項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五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研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制訂學校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學校學科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思想道德教育和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宜;
(三)擬訂學校內部行政組織機構設定方案,按照規定程式推薦副校長人選,依法聘任或解聘學校內部行政機構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員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五)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學生實施獎勵或處分,向畢業生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六)籌措辦學經費,擬訂和執行學校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依法管理、使用和保護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七)按程式規定,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境內外單位和個人簽署協定或契約,接受捐贈;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主持,按照學校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討論決定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學校設副校長若干人,協助校長行使職權,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行政工作機制。
第二十六條校務委員會是學校的諮詢評議機構,由教授代表、管理專家、法律顧問組成,依照其章程履行職責,為學校各類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重大建設項目等事項提供決策諮詢。
第二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機構,由校內各學科領域在國內外學術界有較高聲望的專家學者組成,依其章程審議學科、專業的設定及教學、科學研究計畫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受理學術爭議,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第二十八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育教學事務的決策機構,負責審議本校教學計畫方案,評定教學成果、教學質量,檢查、指導教學管理和教學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對教育教學改革和人才培養工作提出諮詢建議。
第二十九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聘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獨立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和撤銷;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等工作;審議並決策學位點設定、研究生課程體系和培養方案;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第三十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行使權利。學校工會是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三十一條學生代表大會是廣大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體現其主人翁地位的重要形式。學生代表大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代表大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學校按學科、專業類別設立學院。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三條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要求和學院實際情況制定學院發展規劃;
(二)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活動;
(三)組織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及其他學術活動;
(四)提出本專科生、研究生年度招生計畫建議;
(五)提出學院內部機構設定方案意見,聘任和管理相應工作人員;
(六)制定內部工作規則;
(七)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八)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九)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最高決策形式,參加成員包括學院黨委(總支)正副書記、學院正副院長。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討論決定學院發展戰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黨建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主持人根據會議內容確定,屬於發展戰略制定、維護政治穩定、思想政治工作、幹部推薦與任免、先進評議等事項的,由學院黨委(總支)書記主持;涉及行政工作事項的,由院長主持。
第三十五條學院黨委(總支)貫徹執行學校黨委的各項決定,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建等工作,支持院長履行職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院重要事項。支持本院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學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學院黨員、幹部的培養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學院教代會和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
第三十六條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學校黨委、行政的各項決議、決定;
(二)執行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的決定,組織學院的教學、科研、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專業建設、學術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確保人才培養質量;
(三)根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
(四)組織落實學院分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決定的學術事項;
(五)提出學院財務預算計畫,直接或者授權副院長負責本院財務開支的審批;
(六)主持對學院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等的考核;
(七)定期向校長和本學院教代會報告工作。
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學院教授委員會是學院重要事項的諮詢評議機構,依照其章程履行職責,為學院制訂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重大建設項目等提供決策諮詢。
第三十八條 學院設立分學術委員會。學院分學術委員會依章程審議本學院學科、專業的設定及教學、科學研究計畫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受理學術爭議,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指導。
第三十九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依其章程開展活動,履行與學位工作相關的職責,接受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指導。
第四十條學院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討論審議有關學院發展的重大事宜,切實維護學院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獨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相應的管理及學術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任務。
第四十二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三條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按照其相應系列的職務標準設定。
第四十四條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社會服務,按工作職責和貢獻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獎勵和榮譽稱號;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依法提出申訴;
(六)聘約規定的權利;
(七)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五條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恪盡職守,愛崗敬業,勤奮工作,教授必須為本科生上課;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遵守學術道德規範,發展和傳播科學技術、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聘約規定的義務;
(七)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六條學校實行人事聘任制、目標責任制崗位責任制、檢查評估制、民主監督制和問責制。學校對於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員工,依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對於未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員工,依法實行契約管理。對不同類別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師的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的聘用及勞動契約制度
第四十七條學校建立教職員工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
學校對教職員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等方面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任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學校對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校管理和後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聘用契約的教職員工,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四十八條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教職員工通過教代會、工會、教授委員會等形式依法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四十九條學校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建立健全教職員工進修、培訓制度,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章 學生與校友
第五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教學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創業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規定條件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三)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四)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六)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七)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或依法提出申訴;
(九)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遵守學術規範、學校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五)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六)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三條 學校為思想品德合格、修滿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學分,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相應學位。
第五十四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諮詢、心理測試、危機干預等服務,設立獎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等形式的資助項目,採取多種措施保證學生健康成長。
第五十五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並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學校依法保護學生以誠實勞動和服務獲得的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七條學校注重學生就業能力和創新創業能力的培養,為學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
第五十八條學員是指依照有關規定在學校註冊、接受非學歷教育培訓、沒有本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員入學前,本人或所在單位應當與學校簽訂教育服務協定。
學員按照法律和學校的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學員相應的結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五十九條學校設立河南師範大學校友會,依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聯誼會。學校以校友會為主渠道,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
第六十條河南師範大學校友包括下列人員:
(一)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分支機構接受過學歷教育的學生、接受過非學歷教育培訓的學員;
(二)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分支機構工作過的教職員工;
(三)學校授予名譽教授、名譽博士的社會人士;
(四)學校聘請的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和兼職研究生指導教師;
(五)學校授予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其他個人。
第六十一條學校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學校對做出傑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學校優先為校友提供繼續教育服務,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規劃與成就,校友依照規定共享學校的各種資源。
第六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六十二條學校資產包括固定資產(舉辦者劃撥的土地、房產和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含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借出款、存貨等)、無形資產(含校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和對外投資(指學校用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向校辦產業和其他單位的投資)等。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三條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分級、分類歸口管理。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學校加強對校名等無形資產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四條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教育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學研究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增加辦學資源。
第六十五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六條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管理制度,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條學校建立公共服務與後勤保障體系,為辦學活動提供後勤保障。
第六十八條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建立保護學校、教職員工和學生的智慧財產權的制度。
學校依法保護校名、校譽。
第七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訓、校慶日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為組合式徽標。徽標正上方太陽照耀書本,中間的錦旗圖案上寫有河南師範大學校名,兩側橄欖枝環繞,下方的緞帶上有“1923”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
學校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七十條學校校旗為正紅色旗面,旗面左上側為黃色學校徽志,旗面正中以黃色橫書毛體“河南師範大學”校名。
第七十一條學校校歌為《河南師範大學校歌》,李嚴、段續作詞,段續作曲。
第七十二條學校校訓為“厚德博學,止於至善”。
第七十三條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9月23日。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意見和建議,經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由學校黨委會審定,報河南省教育廳核准後,報教育部備案。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校內其它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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