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管理規定

《河北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管理規定》是在1992年10月30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2.10.30
  • 實施時間:1992.12.01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河北省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或者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內投資舉辦的企業,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企業有權自行確定其機構設定、編制定員、用人數量和招錄、招聘、辭退職工、解除勞動契約,報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條
企業錄用的職工,實行勞動契約制。契約的基本內容包括生產或工作任務;
試用和契約期限;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勞動保護和勞動紀律、獎懲及解除契約的條件;違反契約應承擔的責任;
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勞動契約由企業同職工本人簽訂,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部門可提供鑑證服務。
第五條
開發區設立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協助企業招錄和培訓職工;負責職工就業指導。
第六條
企業錄用職工的,可根據需要規定一至六個月的試用期。
第七條
企業錄用的職工,應年滿十六周歲,但不得錄用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
開發區的企業打破職工所有制身份界限,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企業間流動,不再保留原企業所有制身份。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企業可以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契約:
(一)在試用期間發現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契約規定的工作的
(三)企業因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而富餘的職工,其勞動契約對此有相應規定的
(四)職工不履行勞動契約或者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
(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歇業或者停業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職工可以解除與企業的勞動契約:
(一)經有關部門確認,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危害職工身心健康的;
(二)企業不能按照勞動契約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職工有升學、服兵役、遷居外地等特殊情況的;
(四)企業不履行勞動契約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使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第十條
企業職工被勞動教養或者判刑,勞動契約自行解除。
第十一條
職工因工負傷、職業病進行治療和療養期間以及醫療終結、喪失勞動能力的;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內以及女職工在孕期和產假期間,企業不得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契約。
對因工負傷而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在其勞動契約期滿後,企業應按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二條
企業或職工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契約,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並報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職工要求解除勞動契約,如職工系企業出資培訓,培訓期滿後工作未滿契約規定年限,應賠償企業一定的培訓費用。
第十三條
企業對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應根據其在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實得工資的生活補助費。六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
對契約期滿不再續訂勞動契約的職工,企業應發給相當於本人一至三個月實行工資的生活補助費。
企業對由於本規定第八條第(三)項原因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除發給生活補助費外,還應加發相當於本人三至六個月實得工資的補償金。
第十四條
企業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職工,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
對職工進行處分時,應徵求本企業工會組織的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
開除職工,應報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工資水平,按照不低於當地勞動部門公布的國有企業職工平均實際收入120%的原則,由企業自主確定,並報開發區勞動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企業職工工資標準、工資形式、獎勵、津貼等制度,由企業自行確定,報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企業職工在職期間的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企業按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實行各種社會保險制度。企業及職工應按有關規定向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和待業保險機構繳納養老保險金和待業保險金。職工退休後和待業期間,由勞動管理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和待業保險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退休養老金或待業救濟金。
第十九條
企業歇業或者停業時,對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醫療終結的職工,經所在地省轄市(地區行政公署)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當地勞動部門協助安置,企業應根據職工本人傷殘程度等具體情況,按有關規定的標準將傷殘補償費一次支付給安置單位。
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提前辦理退休手續,退休費用由企業一次結清,全額轉交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條
企業職工的工作時間,每周不得多於六個工作日,每個工作日不得多於八小時。確因生產或工作需要加班的,企業應按規定發給加班費。
企業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休假制度。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保證職工在安全、衛生的條件下工作。
開發區內的企業應按國家和本省有關保護女職工權益的規定,對女職工實行特殊的勞動保護和保健。
第二十二條
企業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由企業與本企業工會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可由爭議的一方或雙方向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裁決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爭議的一方或雙方也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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