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統計局關於加強對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統計局關於加強對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的通知》是河北省統計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1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統計局關於加強對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統制字[2006]54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統計局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16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統計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統計局《關於加強對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統字〔2006〕17號)精神,加強對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進一步規範地方統計調查,解決地方統計調查項目過多,調查內容重複、繁瑣等問題,以切實減輕基層統計部門和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負擔,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統計調查制度
各市統計局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直接影響著政府統計制度的權威性、規範性和統計調查的質量。各市統計局要從統計工作的大局和長遠利益出發,進一步加強對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要認真貫徹實施國家和河北省統計調查制度,按照規定的調查範圍、統計標準、統計口徑、調查頻率等認真組織好各項統計調查,保證統計調查制度的有效實施。除必要的內容外,要嚴格控制對統計調查內容的調整。
二、嚴格控制新建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各市統計局要充分考慮基層統計部門、統計調查對象的承受能力,嚴格控制新建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確需開展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統籌安排,制定年度計畫並上報省統計局。
(二)統計調查必須有明確的調查目的和服務對象,所需的調查人員和經費要有相應的保障。
(三)調查方法要力求科學合理。應充分利用現有資料,最大限度地減少調查頻率,縮小調查規模,降低調查成本。
(四)所涉及的統計指標、統計標準和分類等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統計局的相關規定。
三、建立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備案制度
河北省統計局建立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備案工作制度,對各市統計局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實施管理和監督。其中,經常性統計調查和普查為審批類調查項目,一次性統計調查為備案類調查項目。審批類地方統計調查項目,須經省統計局批准後實施調查;備案類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在布置實施時報省統計局備案。
省統計局政策法規與設計管理處為具體承辦機構,負責接收各市統計局申報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四、加強對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檢查和監督
省統計局建立經常性工作機制,加強對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檢查、監督,將定期公布"各市統計局統計調查項目目錄";對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違反規定未履行審批手續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予以廢止,並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五、制定並實施《河北省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加強對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統字〔2006〕17號)、《國家統計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工作流程(試行)>的通知》(國統辦字〔2006〕28號)要求,《河北省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從2006年6月1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河北省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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