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河北省統計局巡查工作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河北省統計局巡查工作辦法>的通知》是河北省統計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1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河北省統計局巡查工作辦法》的通知
  • 發文字號: 冀統法字〔2007〕97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統計局
  • 發布日期: 2009年06月17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各設區市統計局,省政府各有關部門:
現將《河北省統計局巡查工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檔案全文

河北省統計局巡查工作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全省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更好地發揮統計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國家統計局巡查工作辦法》和《河北省統計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巡查對象:
(一)各設區市統計局。
(二)省政府有關部門。
第三條巡查內容:
(一)各設區市統計局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管理情況。
(二)國家、省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
(三)國家、省統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四)統計數據質量和行業作風建設情況。
(五)各設區市統計局對中央、省級統計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六)國家、省統計局部署的其他重大任務的完成情況。
第四條根據巡查對象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既可以進行綜合巡查,也可以進行專項巡查。
第五條省統計局每年選擇部分設區市統計局和省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巡查。
第六條巡查工作必須按計畫進行。巡查工作計畫應當列明下列內容:
(一)巡查對象。
(二)巡查時間。
(三)巡查工作任務。
(四)巡查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
巡查工作計畫必須經省統計局黨組批准。
第七條省統計局建立巡查員制度。開展巡查時,組成省統計局巡查組,組長由省統計局指定。巡查組組成人員以巡查員為主,並根據巡查工作任務從省統計局選調業務人員參加,也可從各設區市統計局中選調業務人員參加。
第八條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式和方式進行:
(一)下發巡查工作通知,要求巡查對象開展自查。
(二)巡查組進行現場檢查:
1.聽取自查情況匯報;
2.進行問卷調查;
3.召開有關座談會;
4.進行必要的個別談話;
5.查閱有關資料;
6.深入基層進行檢查;
7.其他必要的檢查工作。
(三)巡查工作結束時,由巡查組與巡查對象領導班子和設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交換意見,溝通有關情況。
(四)巡查組將巡查工作的情況、問題和建議,形成巡查報告,在巡查結束後一周內報省統計局黨組。
(五)巡查組根據巡查情況,擬定《統計巡查意見書》,報經局領導審批後,在巡查結束後兩周內向巡查對象進行反饋。巡查對象應在接到《統計巡查意見書》後兩個月內向省統計局報告反饋意見落實情況。
(六)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改正,對違反法紀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省統計局認為必要時,可將《統計巡查意見書》抄送設區市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
第九條對省政府有關部門的巡查工作程式和方式,根據巡查工作計畫,參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進行。
第十條巡查組在巡查工作中,應當認真聽取巡查對象對省統計局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省統計局領導匯報,向有關單位反饋。有關單位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和措施,必要時向巡查對象反饋。
第十一條巡查組執行巡查工作計畫範圍內的任務,不干涉巡查對象的正常工作。必要時,可以要求巡查對象有關領導和人員予以迴避。
第十二條實行巡查工作責任制,巡查組對所完成的巡查工作和巡查報告負責。巡查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緻,如實反映巡查情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保守秘密,謹言慎行,廉潔奉公。
第十三條巡查對象和有關工作人員,有權對巡查組或巡查組成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向省統計局舉報。省統計局應當核實處理。
第十四條省統計局設立巡查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巡查工作。巡查工作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與設計管理處,負責巡查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各設區市統計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的巡查工作辦法。
第十六條本辦法規定的各項具體工作實施細則,由省統計局巡查工作辦公室會同有關單位制定。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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