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河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於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1995年11月15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 發布單位:80301
  • 發布日期:1995-11-15
  • 生效日期:1995-11-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1995年11月15日公布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四章 科普組織與隊伍建設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科教興冀戰略,加強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工作,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建設經濟強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公民,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科普工作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是國家基礎建設、基礎教育和科學技術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
第四條 科普工作的內容是傳播科學思想、科學方法,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中心任務是提高全體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保障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和管理,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為科普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社會環境。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六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人民團體建立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和組織全省的科普工作。各市(地)、縣(市、區)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
第七條 各級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在科普工作中負責組織制訂有關政策和總體規劃、工作計畫;部署工作並督促檢查;承擔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表彰、獎勵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八條 各級農業、工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各自職能和任務制定本行業科普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技術培訓,提供技術信息服務;傳播和普及先進適用技術。
第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團體制定青少年科普教育和活動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教師學習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加快知識更新;結合教學實驗,組織青少年開展科學技術競賽活動;辦好職業技術學校、職教中心,將其建設成為科普教育的陣地。
第十條 各級衛生、計畫生育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愛國衛生、預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見病與多發病防治和計畫生育、優生優育及環境保護等工作,加強科學技術知識的宣傳和普及。
第十一條 各級旅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利用人文景觀、自然景區、旅遊設施,加強科普宣傳;配合有關部門採取行政和法律手段,清理整頓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神怪洞府。
第十二條 各級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商業、公安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科普工作總體規劃,確定各自的工作任務,各負其責,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地組織開展科普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應當發揮普及科學技術主力軍的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政策、總體規劃和工作計畫;組織開展社會性、民眾性科普活動;加強對所屬團體和專業技術研究會科普工作的組織管理與活動指導。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十四條 普及科學技術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社會各界都應當積極參與和支持,廣泛深入地開展科普工作;全體公民應當自覺參加科普活動,接受科普教育,使科普工作民眾化、社會化、經常化。
第十五條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組織職工、青年、婦女參加技術培訓、技術推廣等多種形式的民眾性科普活動。
第十六條 各種報紙、刊物應當開闢科普宣傳專欄、專版;電台、電視台應當開設科普專題節目;影視生產、發行、放映單位應當加強科普影視作品的製作、發行和放映。
各出版單位應當多出民眾喜聞樂見的大眾、少年兒童科普讀物及音像製品。
第十七條 廠礦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應當結合技術革新、新產品開發推廣新技術、新工藝,組織職工開展崗位練兵、技術培訓和技術競賽等活動;在進行產品廣告宣傳時,應當增加有關科普宣傳內容的公益性廣告。
第十八條 科研單位、大專院校應當支持和組織科學技術人員、教師參加科普活動。科研中試基地和重點實驗室應當有選擇地向社會開放,組織青少年參觀學習。
第十九條 各類學校應當充分發揮教育在科普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中、國小校應當加強對學生的科學技術教育,增強他們對科學的興趣,培養他們的科學思維能力、動手能力和創造能力。
第二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者,應當加強對現代科技知識和科學思想、科學方法的學習,增強科技意識,禁止參與封建迷信活動,自覺抵制反科學、偽科學行為。
第二十一條 從事科技、教育工作的專家、學者應當走向社會,帶頭宣傳科技知識,傳授科學技術。
第二十二條 新聞工作者應當利用其傳播手段,做好科普宣傳工作,堅持科普宣傳的科學性、準確性。
第四章 科普組織與隊伍建設
第二十三條 擔負著科普工作的全省性、地方性科學技術社會團體和科技館、科學宮、青少年科技中心、青少年宮等公益性科普事業單位,以及鄉鎮科普協會、廠礦企業科學技術協會與職工技術協會和農村專業技術研究會等基層科學技術民眾組織,應當加強組織建設,建設一支穩定的、素質較高的科普工作隊伍。
第二十四條 擔負科普工作的單位、團體和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創辦或者參加科普組織,自主地開展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與科普理論研究、科普創作,編輯、出版科普讀物及音像製品;
(三)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為發展科普事業而提供的資助、捐贈;
(四)獲得名譽、榮譽、獎勵和有關智慧財產權;
(五)為加強和改進科普工作提出批評或者建議;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擔負科普工作的單位、團體和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堅持科學真理,宣傳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
(二)傳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推廣套用科學技術成果;
(三)開展或者參加科學技術教育活動;
(四)同封建迷信、愚昧落後現象作鬥爭,抵制反科學、偽科學行為;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 擔負科普工作的單位、團體和人員可以在國家規定範圍內,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興辦科技實體,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償服務,走自我發展的道路。
第二十七條 從事科普工作的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加強學習,不斷更新知識,提高科學文化素質和創造能力。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人員從事科普工作和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培養中青年科普人才,發展和壯大科普工作隊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對科普經費的投入。科普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及時劃撥,專款專用,並隨著經濟的發展,確保每年有所增長。其中,省、市(地)、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的科普活動經費應當按原科目、渠道劃撥。
第三十條 全社會應當多形式、多渠道增加對科普工作的投入。各有關部門、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在各自的工作中,應當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用於科普工作,保證科普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文化設施建設納入當地市政、文化建設規劃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計畫,加快對現有科普、文化設施的改造與利用,並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設區的市應當建立具有一定規模和功能的科技館;縣(市)也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建立科普設施和場所。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境內外組織和個人興辦、聯辦科普設施,捐助建立科普基金,發展科普公益事業。
第三十三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科普性圖書、報紙、期刊及音像製品的出版、發行制定優惠政策,給予扶持。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科普工作人員的待遇,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條件。
全社會應當尊重科學技術人員的科普勞動成果,支持他們的工作,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科普獎勵項目,並將其納入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範圍,具體獎勵標準、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在科普工作中,對貢獻突出或者捐資數額較大的集體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十七條 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全省性青少年科學技術競賽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在校學生,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八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團體可以設立科普獎勵項目,評選科普工作先進集體或者個人。
第三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以及有關人員在科普工作中,因玩忽職守給科普事業造成重大損失對社會造成危害或者濫用職權侵犯科普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參加封建迷信、反科學、偽科學活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對打著科學的旗號,進行反科學、偽科學活動以及擾亂社會秩序、圖財行騙的個人或者團伙,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和團體責令其停止活動,沒收非法所得,並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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