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級科普基地認定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省級科普基地認定辦法
  • 性質:認定辦法
  • 目的:實施國家科普優惠政策認定工作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分類和條件,第三章 申報認定工作程式,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及國家推動科普事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進一步加強河北省科普能力建設,依法實施國家科普優惠政策認定管理工作,支持全省各類科普基地依法享受國家有關科普優惠政策,促進科普基地建設與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及《河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普基地是有效集成科普資源,提升科普能力,為公眾提供科普宣傳服務及產品的重要平台。通過展示、創作、傳播等手段,面向公眾普及科技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弘揚科學精神,在全省發揮示範、帶動和輻射作用。
第三條 在本省區域內登記或註冊的有關機構均可申報省級科普基地認定, 省級科普基地享受國家有關科普優惠政策。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廳負責省級科普基地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類和條件

第五條 省級科普基地分為場館類、非場館類、傳播媒體類、研發創作類,共四類。
(一)場館類科普基地,是指面向公眾開展科普活動的場館。包括科技館、博物館、天文館、水族館、標本館、青少年科技館等。
(二)非場館類科普基地,是指依託各類特色資源建立的向公眾開放開展科普活動的場地、設施等。主要包括:
1、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歷史、旅遊等社會公共場地。包括動物園、植物園、地質公園、礦山公園、地質遺蹟、海洋生物與景觀、自然遺產、文化保護地、旅遊景點、人文景觀等。
2、將科技資源向公眾開放的場地、設施。包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及其他組織有條件向公眾開放的實驗室、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天文台、氣象台、野外觀測站、農業園區、科技種植養殖示範場等。
3、以提高青少年科學素質為目標,開展課外科普活動的場所。
4、對科普管理人員、科普業務人員、科普志願人員及公眾開展科普培訓的機構。
(三)傳播媒體類科普基地,是指電台、電視台設有的科技類頻道、常設的科技欄目,科技類網站、出版社、報刊等利用傳播資源,面向公眾開展科普教育宣傳的媒體。
(四)研發創作類科普基地,是指專門從事用於科普產品(展品、教具、展項)研發設計、科普作品創作、科普創意策劃的組織或機構。
第六條 省級科普基地應達到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全省同行業中具有一流的科普業績,並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和輻射作用。
(二)具備較高的管理水平和組織能力。具有相應的規章制度、科普工作計畫或規劃。
(三)具有保障開展經常性科普活動所需的設施、經費、專職工作人員及科普展教資源。
(四)具備參與開展重大科普活動的能力,並將支持和承擔重大科普活動納入年度科普工作計畫。
(五)具有較強的科普作品研發創作能力、科普活動策劃和創新能力,具備承擔省級科普原創項目的能力。
(六)已獲得市級科普基地或省直有關部門、單位科普基地認定。
第七條 省級科普基地按類別劃分還應達到以下條件:
(一)場館類科普基地
1、科普場館的建築面積在 500平方米 以上,展廳面積占場館建築面積50%以上,配備專職講解或指導人員。
2、科技館、博物館等具備常年開放條件的機構,每年向公眾開放的天數不少於200天,對青少年實行優惠或免費開放時間每年不少於20天(含法定節假日),科技活動周期間,對公眾實行優惠或免費開放。
(二)非場館類科普基地
1、有專設科普展區,展示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或專有科普傳播方式。
2、動物園、植物園等具備常年開放條件的機構,每年向公眾開放的天數不少於200天,其他具備向公眾開展科普教育、展示、示範功能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高新技術企業、科技類農場等機構,每年向公眾開放的天數不少於20天,以上機構應公布開放的具體日期和活動內容。
3、教育培訓類科普基地應經縣市級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具有開展科普培訓的專兼職師資力量及教材的教育或培訓機構。
(三)傳播媒體類科普基地
1、具有縣市級以上政府部門批准的傳媒資質。
2、擁有專門從事科普內容策劃、製作、編輯等業務人員。
3具有全省覆蓋能力,其宣傳資源50%以上用於面向公眾開展科普宣傳,其中科技頻道不低於40%,科技欄目不低於60%。
(四)研發創作類科普基地
1、有明確的科普產品研究開發、創作方向和年度研究開發、創作計畫,有固定的場所、儀器設備及其他必需的研發、創作條件。
2、具有專職研究開發、創作人員,每年投入的科普產品研究開發、創作經費應達到30萬元以上。

第三章 申報認定工作程式

第八條 省級科普基地由設區市、省直有關部門、單位組織確定並推薦。經確定並推薦的科普基地,應當於每年9月底前向所在設區市科學技術局或省直有關部門、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省級科普基地認定申請表》;
(二)單位相關資質證明;
(三)場地和儀器設備等有關證明;
(四)人員資質、學歷等證明複印件;
(五)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科普工作年度計畫;
(六)開展各類科普活動或從事科普工作的相關材料。
第九條 設區市科學技術局、省直有關部門、單位根據確定的科普基地的情況,提出客觀、公正的推薦意見,並將申報材料及推薦意見報省科學技術廳。
第十條 省科學技術廳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單位進行評審。評審結果由省科學技術廳審定。
第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廳於每年年底前將命名的省級科普基地名單通過媒體予以公布,並向申報單位頒發證書和牌匾。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省級科普基地實行動態管理,省級科普基地的命名期限為3年,命名期結束後,經綜合評估認定為合格,可被繼續命名為省級科普基地。
第十三條 省級科普基地每年底應向省科學技術廳報送本年度科普工作總結及下年度工作計畫。
省科學技術廳每年定期組織各基地科普工作人員的培訓與交流活動,每兩年對省級科普基地進行綜合考核,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十四條 省級科普基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省級科普基地命名,並收回證書和牌匾:
(一)有違法亂紀行為的;
(二)有宣傳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動的;
(三)有損害公眾利益行為,經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已不具備科普基地條件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