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的若干規定

《河北省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的若干規定》在1994.05.31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94年05月31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5月31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為加快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建設步伐,特作如下規定:
一、管理體制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或縣(市)人民政府派出。受同級政府委託,開發區管委會代表政府對開發區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行使《河北省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所賦予的各項職權。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幹部擔任。
開發區內部管理機構設定由開發區管委會自主決定,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開發區管委會的工作,加強監督和業務指導,保證賦予開發區管委會的各項職權落實到位。
二、外資項目的審批許可權
開發區管委會享有所在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的外商投資項目審批權,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審批項目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受省委託核發契約批准證書,同時向所在地計畫主管部門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備案。
三、土地審批許可權與管理
開發區管委會負責開發區內的土地管理工作。開發區建設用地,由開發區管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許可權依法審批。超過審批許可權的,由開發區管委會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審批。開發區管委會受省土地管理部門委託核發土地使用證,同時向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備案。開發區管委會代表政府壟斷開發區土地一級市場,放開和搞活開發區土地二級市場。土地出讓金的收入除上繳國家部分外,全部留在開發區,主要用於開發區的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
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開發區範圍內,可以根據開發區建設規劃以及開發區發展和建設項目需要,辦理用地有關事宜,並按規定用途合理開發、利用,嚴禁荒棄土地。
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建設項目進展情況提出開發區的年度用地計畫指標,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計畫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對開發區的用地計畫指標要給予保證。
四、規劃與建設管理
編制和實施開發區規劃,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規劃指導開發區建設的原則。位於城市規劃區內的開發區規劃,必須符合併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位於城市規劃區外的開發區,應當按照新城鎮的建設要求搞好規劃。開發區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開發區詳細規劃報開發區所在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審批。
開發區管委會根據批准的開發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對開發區實施規劃和建設管理,並對建設單位審批和發放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其他有關的建設、建築、開工許可證。
五、企業登記管理
經開發區管委會批准設立的內聯和外資項目,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委託開發區管委會或派駐開發區的分支機構(辦事人員)負責登記管理。派駐開發區的分支機構(辦事人員),在開發區管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六、勞動人事管理
開發區管委會享有市級職工管理權。開發區推行勞動契約制和聘用制,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向社會公開招用、聘用職工,不受指標限制,並由開發區管委會直接辦理調動手續。開發區企業招用、聘用職工,可以試行辦理小城鎮戶口。開發區企業的勞動管理依照《河北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管理規定》執行。
七、出國人員審批許可權
開發區內企業因從事推銷、採購、售後技術服務、市場調研等業務需要出國的人員,每個企業可選3至5人,每年由開發區管委會將人員名單報所在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有出國(境)審批權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審批;無審批權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審核後報省外事管理部門審批。一次審批,一年內多次有效。審批後的人員名單必須報省外事管理部門備案。
八、財政管理
開發區建立一級財政機構,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同級財政金庫。業務由同級財政部門管理,實行財政獨立的預決算制度。開發區內組織的財政收入,5年內列收列支,全部用於開發區建設。
九、資金來源
各級各類金融機構要多形式、多渠道籌措資金,積極支持開發區建設,對開發區的貸款項目優先安排。開發區需要設立金融分支機構的,要優先審批。積極試辦地產抵押貸款業務,並爭取國家開發銀行的信貸支持。通過委託貸款、投資、租賃等渠道搭橋引線,引進資金,增加對開發區的資金投入,支持開發區建設。
十、固定資產投資
進入開發區的地方項目,要納入所在地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管理。由省計畫主管部門根據開發區的實際需要,增加所在地投資規模。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計畫主管部門要保證開發區的投資規模。開發區管委會受省計畫主管部門委託,核發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十一、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派出的開發區管委會,其管理許可權和具體辦事程式依照本規定執行。縣(市)人民政府派出的開發區管委會,其管理許可權和具體辦事程式,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參照本規定並根據開發區建設的實際情況制定。
十二、本規定由省政府對外開放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三、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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