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文資料使用辦法

《河北省水文資料使用辦法》是河北省水利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水文資料使用辦法
  • 發文字號:冀水政法〔2009〕6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水利廳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04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河北省水文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水文監測資料的使用,確保編制重要規劃、進行重點項目建設和水資源管理等所使用的水文監測資料完整、可靠、一致,我廳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河北省水文資料使用辦法》,並經省政府法制辦進行了合法性審查(冀法審〔2009〕13號),現予公布,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河北省水文資料使用辦法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檔案全文

附屬檔案:
河北省水文資料使用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河北省水文監測資料的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河北省水文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編制重要規劃、進行重點項目建設和水資源管理等活動使用水文監測資料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管理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批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水文機構負責具體承辦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批工作。
第二章 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批的範圍和內容
第四條 凡下列活動所使用的水文監測資料應當進行審批:
(一)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並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以及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使用水文機構提供的水文資料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和可行性論證;
(二)進行水資源調查評價、水環境影響評價、重點項目建設及其進行的防洪影響評價和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三)確定重要的取水和排水的水量、水質,或者向水域設定、改建、擴建排污口;
(四)開展有關行政執法活動和處理水事糾紛;
(五)變更水文年鑑的重要數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活動。
第五條 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查的內容:
(一)完整性:使用的水文監測資料在空間、時間以及配套關係上應當完備。
(二)可靠性:使用的水文監測資料應當是水文機構監測和整編後的資料;使用其他部門的資料,應當經水文機構審定。
(三)一致性:使用水文監測資料的系列在受氣候、下墊麵條件影響顯著時,應當對其進行還原處理。
第六條 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查,必須嚴格遵照國家相關規範和技術標準進行。
第三章 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批的程式和要求
第七條 使用水文監測資料時,應當由使用單位或其委託的代理人向水文機構提出申請。
省及其以上有關部門審批的項目,需要使用水文資料的,應當向省水文機構提出申請;其他項目,應當向派駐設區市的水文機構提出申請。
第八條 辦理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批,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批申請書》(格式附後);
(二)《水文監測資料使用情況說明書》(格式附後);
(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報告或相關法律文書。
第九條 水文機構應對水文監測資料的套用情況進行審查。對規模較大、技術複雜的項目,水文機構負責組織召開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查會議,邀請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進行論證,並形成專家審查意見;對規模較小、技術較為簡單的項目,由水文機構徵求有關專家的意見,形成專家審查意見。
專家審查意見是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批的重要技術依據。
第十條 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批程式: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水文機構應當場或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對不屬於水文監測資料審批範圍或者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申請,水文機構應當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書;
(三)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水文機構應當予以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簽發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批行政許可檔案。因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批事項重大或者特殊情況,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審批決定的,經省水文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四)專家審查所需時間不計入行政許可審批期限;
(五)自作出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批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送達審批決定書。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一條 使用未經審批的水文監測資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使用水文監測資料的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對其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私自偽造水文監測資料的;
(二)擅自轉讓、轉借水文監測資料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水文監測資料,是指各級水文機構所收集的水位、流量、水質、水溫、泥沙、冰情、水下地形和地下水資源,以及降水量、蒸發量、墒情、風暴潮等監測數據經整編後的成果資料。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水文資料使用審批申請書 編號:
×××水文水資源勘測局:
我(單位)現向你局申請 水文資料使用審批,並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 項目使用水文監測資料說明書;
2.××× 項目使用的水文監測資料(複印件)。
申請人承諾:以上提交材料真實有效。
請依法予以審查並批准。
申請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行政許可申請人名稱/姓名: 職務:
委託代理人姓名: 聯繫方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工作單位:電話:
地址: 郵編:
電子信箱:
××× 項目水文監測資料使用情況說明書編制提綱
由於各項目使用水文要素不同,水文監測資料使用說明書編制內容也有所區別。因此,說明書編制單位,可根據項目使用水文要素的不同進行說明書編制工作。
一、概述
1.項目名稱、項目性質和項目概況;
2.編制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報告書的目的;
3.項目所在區域及相關區域的自然地理、河流水系情況;
4.項目所在區域及相關區域的水文站網、水文監測資料情況。
二、水文監測資料使用情況
1.使用水文監測資料的類型情況
論述該項目所涉及的水文監測資料要素,如降水量、蒸發量、徑流量、洪水、暴雨、泥沙、河道(水庫、窪淀)水位、水溫、水質、地下水位等。
2.水文監測資料的來源
說明水文監測資料由哪些部門提供,水文監測、整編所依據的法規和技術規範(標準)。
3.水文監測資料數據處理
說明收集、引用和插補情況。
4.水文監測資料採用的系列使用情況,並附表列全所有使用的水文監測資料。
三、水文監測資料使用的合理性檢查
根據項目所使用的水文要素,採用適當的方法對其完整性、可靠性和一致性進行合理性分析。
1.完整性
依據項目所需的水文要素,分別陳述各水文要素的完整性,按水文要素的不同特性進行必要的分析。
(1)站(井)網分布;
(2)斷面(井)情況;
(3)監測形式或方式及方法;
(4)所選站的數量及選站方法,所採用水文監測資料插補延長的技術方法和依據;
(5)樣本代表性;
(6)其他方面完整性分析。
2.可靠性
依據項目所需的水文要素,分別陳述各水文要素的可靠性,按水文要素的不同特性進行必要的分析。
(1)水文監測資料監測部門的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的資質情況;水文監測資料是否經省級水文機構的彙編或審批;
(2)監測場地和監測儀器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3)水文監測資料監測和整編所依據的規範或標準;
(4)上下游、相鄰站或相關區域資料的對比分析;
(5) 其他方面可靠性分析。
3.一致性
依據項目所需的水文要素,分別陳述各水文要素的一致性,按水文要素的不同特性進行必要的分析。
(1)水文分區及區域水文特性;
(2)氣候和下墊面情況;
(3)人類活動的影響;
流域(區域)內水工程情況;水文要素髮生過程中出現的天然或人為的分洪、潰堤、改道、堵口、增雨等影響情況;
(4)水文監測資料還原處理情況;
(5)其它影響一致性的情況。
四、綜合評價
依據項目使用的各類水文監測資料,按水文要素進行完整性、可靠性和一致性綜合評價,論證所使用的水文監測資料的正確性和合理性,同時對水文監測資料做出的特殊處理予以重點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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