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會計獎勵暫行辦法

1997年1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號發布 根據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號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會計獎勵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9.24
  • 實施時間:2002.09.24
第一條 為了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鼓勵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認真執行財經法規,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六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會計獎勵,包括對在會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獎勵。
第三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進行會計獎勵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對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進行獎勵,應當遵循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 會計獎勵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六條 會計獎勵分為省、市、縣人民政府審批並授予相應榮譽稱號的政府獎勵和省、市、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審批並授予相應榮譽稱號的部門獎勵兩類。政府獎勵一般每五年進行一次。部門獎勵的時間由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七條 對會計機構的獎勵為授予先進財會工作集體榮譽稱號,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對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和會計人員的獎勵為授予先進會計工作者榮譽稱號,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獎勵先進財會工作集體的比例分別為不超過獨立核算單位總數的萬分之五、千分之五和百分之五;省、市、縣人民政府獎勵先進會計工作者的比例分別為不超過會計人員總數的萬分之五、千分之五和百分之五。省、市、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獎勵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比例,由本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九條 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受獎勵的基本條件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貫徹實施財政、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模範遵守財經紀律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第十條 先進財會工作集體除須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制止違反財經法紀行為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二)勤儉節約,在開闢財源、節約資金、降低成本、扭虧增盈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
(三)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模範遵守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在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
(四)積極參與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在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推動管理工作改革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五)在會計事務管理、會計理論研究、會計電算化工作和財會人才培養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六)會計基礎工作達到規範化。
第十一條 先進會計工作者除須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在下列某一方面取得優異成績:
(一)堅持原則,遵守職業道德,勇於同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
(二)遵守紀律,忠於職守,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三)積極開展會計管理、會計教育、會計培訓、會計電算化和會計理論研究;
(四)業務技術有創新並取得較大發展;
(五)領導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認真執行財政、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獎勵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並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或者經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財政部門以本級人民政府的名義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
第十三條 評選享受獎勵的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應當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從基層篩選,層層選。具體選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獲得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先進會計工作者榮譽稱號的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和會計人員,依照《河北省省級職工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規定》享受市、地級勞動模範的有關待遇。
第十五條 獲得榮譽稱號的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其榮譽稱號:
(一)因違反財政、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獲得榮譽稱號後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受到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的。
第十六條 撤銷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榮譽稱號,由原申報單位報請原批准機關批准。批准後,批准機關應當收回獎勵證件,並取消其享受的有關待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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