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全省公證工作改革的實施意見

《河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全省公證工作改革的實施意見》是一部河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1年07月06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全省公證工作改革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80302
  • 發布文號:冀政辦[2001]17號
  • 發布日期:2001-07-06
  • 生效日期:2001-07-0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通知,全文,

檔案通知

【發布單位】80302
【發布文號】冀政辦[2001]17號
【發布日期】2001-07-06
【生效日期】2001-07-06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全文

簡介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全省公證工作改革的實施意見
(冀政辦〔2001〕17號2001年7月6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公證改革是我國政府機構改革和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為確保我省公證改革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批准的《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因地因處制宜進行改制。
改制後的公證處應成為執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法律服務機構。公證處的改制形式由各地根據本地情況確定,不搞一刀切。我省現有符合改制條件的公證處由行政體制改為事業體制,也可以由行政、事業體制改為合作制。邊遠地區、國家和省級貧困縣以及1997、1998、1999連續三年人均收入不足3萬元的公證處,可以暫時保持原行政體制不變,但應按事業單位的模式管理和運行。公證人員自願要求改制的,應予以支持。
現有行政體制的公證處改為事業體制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批;鼓勵支持改建合作制公證處,新組建和改為合作制的公證處,逐級報省司法廳批准。改為事業體制的公證處,原行政編制一律改為事業編制,人員實行聘任制,公證處主任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從在職公證員中聘任。公證處其他人員經公證處領導集體研究後由主任聘任;合作制公證處,由符合發起人條件的公證員發起設立。
改為事業體制的公證處,原列入行政編制的人員,不願留在公證處的,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按行政機構改革的有關政策另行安排,符契約級政府規定的機構改革提前離崗或提前退休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提前離崗或提前退休,離崗或退休人員的關係一律轉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此次公證改革前已經改為事業體制的公證處人員,如有上述情況,按此規定辦理。
二、調整公證機構及業務轄區。
按照公證機構實行“總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則,我省各設區的市作為一個公證業務轄區,設立2個以上公證處,最多不得超過市轄區數量之和。各縣(市)及遠離市中心的市轄區,仍作為一個公證業務轄區,每縣(市)、區設立1個公證處。人口眾多、經濟發達、公證需求量大的縣(市)可以設立2個公證處。縣區公證處在同一地域內的,可以合併設立。今後不再審批行政體制的公證處,各公證業務轄區內新設立事業體制的公證處,由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批。
三、充實人員、最佳化隊伍。
公證處應有3名以上公證員組成。改制後的公證處要配齊公證員,積極引導鼓勵公證員留公證處工作,以保留骨幹、吸引人才。同時,及時調配充實人員,或從社會上招聘和返聘符合條件的人員,保證高素質的人才進入公證隊伍,沒有公證員資格的人員一般不得調入公證處工作,聘用輔助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四、強化公證效力。
公證對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穩定、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各部門要充分運用公證的證明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職能作用,將公證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要保證公證機構統一行使國家公證職能,除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外,今後,各級行政機關一般不再辦理有償性的經濟、民事行為的證明事務。
五、實行政策扶持。
編制、人事、財政、稅務等部門要積極支持公證改革,要根據公證隊伍發展規劃和公證工作的實際需要,及時核撥公證機構編制和經費,給予財稅優惠政策,保證改制及新建的公證處能夠正常運轉。事業體制的公證處,實行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制度,其定額或定項補助標準根據各公證處收支缺口狀況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確定。非財政補助收入大於支出的公證處,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或者企業化財務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各級財政部門與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合作制的公證處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
公證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享受相應待遇。改制後,由行政機關到公證處工作的公證員,按照冀辦字〔2000〕18號檔案精神和其他有關規定,可以直接申報公證專業技術職務。在評定專業技術職務時,其在機關工作的時間可連續計算,在首次參評時,外語水平可以不作要求,按有關規定直接評定相應職務並享受相應待遇。原在公證處工作的具有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如根據工作需要回行政機關的,要按照我省有關政策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其職級待遇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六、提供物質保障。
各地要在財力、物力上支持公證改革轉制,為公證事業的發展創造寬鬆的政策環境。公證處改為事業體制的,對其正在使用的資產繼續劃歸公證處使用;改為合作制的,要對其擁有、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界定。公證處改制後,對按政策提取的發展、福利、住房、醫療、保險、社會養老等基金劃歸公證處,對政策規定屬於個人的,劃歸公證人員個人所有。
七、加強領導,共同做好公證改革工作。
各級要將公證改革納入政府機構改革的統一部署,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穩妥地進行。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及時解決公證改革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處理好改革、穩定、發展的關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強化管理職能,完善公證管理機制,進一步規範公證執業活動,引導企業機構積極拓展業務,加強軟硬體建設,提高服務層次和服務水平,促進公證事業的全面發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