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關於當前公證工作改革和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

《法務部關於當前公證工作改革和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是法務部印發的關於公證工作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務部關於當前公證工作改革和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
  • 發布單位:法務部
  • 類型:檔案
全文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批准的《法務部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貫徹落實全國司法廳(局)長會議和全國公證工作改革座談會的精神,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法律服務業面臨的新形勢,適應司法改革的需要,進一步推進公證工作改革,促進公證事業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積極穩妥地推進公證工作改革。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並下大力氣抓好公證工作改革。改革的重點是儘快把現有行政體制的符合改制條件的公證處改為事業體制。改制的公證處應成為執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事業法人。公證工作改革要切實做到“五個有利於”,即:有利於民主法制建設,有利於推進司法改革,有利於公證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有利於對公證處的規範管理,有利於對公證人員的規範管理。
二、加大力度,落實和完善配套措施。儘快建立、健全和完善適應行政體制、事業體制和合作制公證處的相應的人事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財政稅收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特別是落實改制公證處的配套措施,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辦法,進一步落實財稅政策,妥善解決編制問題等。落實財政部和國家計委關於公證處已改制為事業法人的,公證收費由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的政策,公證收費不再作為預算外資金,也不再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依法納稅,使用稅務發票,按規定及時到指定的價格、財政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購領變更手續。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改制公證處減免所得稅的政策。落實《改革方案》關於編制和人員安置問題的政策,即改為事業體制的公證處,原行政編制一律改為事業編制;原列入行政編制的人員,不願意留在公證處的,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按行政機構改革的有關政策另行安排工作,符合離退休條件的,可以申請離退休;離退休人員的關係一律轉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事業體制和合作制公證處應參加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三、建立科學的公證員選任制度。根據公證行業的性質和特點,儘快建立一套切實可行的制度和措施,對已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人員申請公證員執業證書的,要對其業務能力、道德品質等方面進行考核,並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實習制度。通過公證員選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高公證員的入門條件和入門標準,不斷吸收文化素質高、業務素質好、道德品質過硬的新人進入公證隊伍。
四、加大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力度,全面提高現有公證員的素質。公證員協會要制定和落實年度及中、長期公證員繼續教育和培訓計畫、規劃,全面提高執業公證員的學歷、業務能力和道德修養。開闢多種渠道為公證員進行學歷教育創造條件,現年45歲以下的公證員5年內一般都要達到本科學歷。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從公證行業內部和法務部門、行政部門及教學和研究部門選聘一批專家、學者,為業務培訓提供師資保障。有計畫地選派優秀公證員到國外學習和培訓,培養一批精通公證理論、熟練運用外語、能夠熟練辦理涉外業務和各種複雜疑難業務的公證人才。積極組織各種專題研討,特別是加強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公證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業務進行研討。
五、提高公證的公信力,充分發揮公證在建立信用體系中的作用。要切實建立起公證信用體系,健全公證責任制度,明確公證處和公證人員的責任。公證員必須親自履行公證員職責,不得委託公證處以外的機構或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要進一步完善公證責任賠償制度和保險制度,認真落實中國公證員協會《關於繳付2002年度公證賠償基金和公證職業責任保險費的通知》,管理和使用好公證責任賠償基金,為公證的公信力提供物質保障。要認真督促、檢查《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的落實,不斷健全和完善公證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加強對公證人員的執業道德教育,為公證公信力的不斷提高奠定堅實的思想基礎。
六、健全和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加大監督和處罰力度。根據公證行業的特點,建立和完善公證質量評判標準和監控制度,加強對公證人員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監督和考核,探索科學有效的對公證質量和公證人員進行監督和處罰的辦法。堅決制止和嚴厲處罰壓價競爭、給回扣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對違法、違紀人員要嚴肅查處,決不手軟。要如實上報本地出現的公證人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特別是要及時逐級上報被檢察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和在訴訟中敗訴、賠償的情況。
七、深化公證處內部運行機制改革。要確保事業體制公證處和合作制公證處的獨立法人地位,加強規範化建設。公證處主任、副主任應從執業公證員中選任。落實主任負責制,公證員和其他輔助人員應由公證處聘任。公證處由行政體制轉為事業體制的,應進行清產核資。要建立和健全事業體制和合作制公證處獨立法人財產制度,確保公證處的財產不被無償調用。要確保公證處業務的獨立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公證處依法獨立辦理業務。積極推行主任領導下的主辦公證員負責制,明確責任,提高效率和質量。司法行政部門和公證員協會向公證處和公證人員收取管理費、會費的,應執行財政部門、民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八、進一步深化公證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兩結合”的管理體制。從2002年5月中國公證員協會換屆起,中國公證員協會的所有常務理事(含會長、副會長)均從執業公證員中選舉產生。今後三年內,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公證員協會應基本實現按行業組織的模式運作,與司法廳(局)的公證管理部門分離,實現人、財、物的獨立,沿海發達地區的公證員協會要在兩年內實現獨立,執業公證員在常務理事中的比例要逐步加大。公證員協會要承擔起公證行業組織的作用,包括制訂行業規範,推動公證業務研究、發展和完善,對公證員的違紀行為進行調查並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提高公證員的業務素質和道德修養,廣泛開展對外交流,及時總結國內外公證行業的經驗,面向社會宣傳公證等。司法行政機關要做好巨觀管理和指導、監督工作,通過起草、制訂和修訂法律、法規和規章,為公證工作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確立公證的法律地位,規範公證業務,保障公證作用的發揮;通過公證員考試、考核和任命,確保公證隊伍的高素質和公證服務的高水平;通過對公證機構設立的審批和業務轄區或執業地點的指定,確保公證服務的均衡性;通過與有關政府部門的協調,為公證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通過對公證質量和公證處、公證人員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通過受理申訴、投訴,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並給予行政處罰,確保社會利益不受損害;監督公證員協會的工作,建立經常性的與公證員協會進行溝通和協調的機制。
九、加強公證宣傳工作,樹立公證良好形象。要加強對公證工作職能作用的宣傳,開展形象建設工程。強調從一點一滴做起,從每一個人做起,進一步改善公證行業的整體形象。繼續開展“優秀公證員”、文明公證處等評比活動,大力宣傳公證行業的先進人物、先進集體和先進事跡,宣傳公證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的好的經驗和做法。要做好對以往授予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稱號的複查工作,對於不符合有關條件的,要取消其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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