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關於公證執業“五不準”的通知

《法務部關於公證執業“五不準”的通知》是為加強公證工作管理,確保公證質量,就公證執業的具體規範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務部關於公證執業“五不準”的通知
  • 公布單位法務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近期,全國各地發生數起公證機構、公證員為虛假的公證申請人和不真實的公證事項辦理公證案件,有的涉及房產、金融詐欺等違法行為,嚴重損害了公證公信力,影響了公證機構社會形象。為嚴肅公證執業紀律,規範公證執業行為,加強公證工作管理,確保公證質量,現就公證執業有關具體規範通知如下:
一、不準為未查核真實身份的公證申請人辦理公證。公證機構、公證員應嚴格審查公證申請人的身份,告知冒充他人、偽造證件、騙取公證書的法律責任後果,未經證件視讀、單獨談話、交叉印證、身份證識別儀核驗等程式,不得辦理公證。申請人使用臨時身份證,公證員未到公安部門核實的,不得受理公證申請。對涉及敏感、重大權益事項的公證申請,應當由有經驗的公證人員認真審核。
二、不準辦理非金融機構融資契約公證。在有關管理辦法出台之前,公證機構不得辦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商務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資金融通業務的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除外)的融資契約公證及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
三、不準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全項委託公證。公證機構、公證員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委託公證,應當按照“重大事項一次一委託”的原則,告知當事人委託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後果,不得辦理一次性授權全部重要事項的委託公證,不得在公證書中設定委託不可撤銷、受託人代為收取售房款等內容。
四、不準辦理具有擔保性質的委託公證。公證機構、公證員在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委託公證時,應當嚴格審查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審查其與受託人是否具有親屬關係,不得辦理名為委託實為擔保,或者可能存在擔保性質的委託公證。
五、不準未經實質審查出具公證書。公證機構、公證員應當盡到更高標準的審查注意義務,不得片面依賴書面證據材料而忽視溝通交流,不得只重程式合規而輕實體內容審查。對涉及敏感、重大權益事項的公證事項,除通過交叉詢問、分別談話等形式進行審查外,還要綜合使用儀器識別、聯網查詢等方式進行審查核實,全過程記錄存檔,必要時應當全程錄音錄像。公證員對“合理懷疑”的公證申請,應當及時提請公證機構進行會商研究,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所需時間不計入法定辦理期限。要嚴格審查申請人的真實目的和公證書的用途,不得以簽名(印鑑)屬實公證替代委託公證,以原件與複印件相符公證規避對實質內容的審查。
各省(區、市)司法廳(局)要立即將本通知精神傳達到每一個公證機構、公證員,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大對本通知貫徹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對公證機構、公證員違規公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嚴肅查處,絕不姑息。同時,要加快推進公證工作改革,大力拓展金融、智慧財產權、司法輔助等新型領域公證業務,深入開展公證便民利民活動,在確保公證質量的前提下精簡公證辦理手續,推進公證信息化建設,依法規範公證收費,提高公證服務質量,完善公證便民利民措施,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人民民眾權益提供優質高效的公證法律服務。
各地貫徹落實情況請及時報送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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