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實施行政許可聽證規定修正案

《河北省實施行政許可聽證規定修正案》是河北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河北省實施行政許可聽證規定修正案
(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行政許可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向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遞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二、第十五條修改為:“組織進行本規定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依法享有的要求聽證的權利。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聽證申請。”
三、第十七條修改為:“申請參加聽證的利害關係人在10人以上時,各不同利益的利害關係人可以按照行政機關確定的比例民主推選代表參加聽證。未推選代表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抽籤的方式確定利害關係人的代表參加聽證。但應當將確定的代表名單向其他利害關係人公開。”
四、第二十六條修改為:“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後的10日內,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第三十二條修改為:“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委託代理人不如實陳述意見,提供虛假證據,擾亂聽證秩序的,由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給予警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