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外商投資企業管理的若干補充規定

《河北省外商投資企業管理的若干補充規定》在1991.01.10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外商投資企業管理的若干補充規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1.10
  • 實施時間:1991.01.10
第一條 為加強外商投資企業的籌建和生產經營管理,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切實辦好外商投資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對《河北省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規定》提出若干補充規定。
第二條 理順外商投資企業與主管部門和政府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係。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部門,是中方合營者的原政府主管部門。其中外商獨資企業的主管部門,原則上由當地計經委或經委徵得企業同意後,按產品歸類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部門對企業負有服務、指導、監督和協調的責任。
(1)尊重外商投資企業的自主權,不干預、不干涉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和企業的正常管理及生產經營活動。因工作需要調動或調換中方高級管理人員時,應徵得董事會的同意。
(2)為企業中方人員解決工資晉級、工資檔案、技術職稱評定以及其它按國家和省規定應享受的待遇。
(3)應企業的要求,協助解決企業在籌建和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各級計經委或經委是外商投資企業的巨觀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1)負責檢查、督促、落實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協調外商投資企業自身難以解決的外部矛盾與爭議。
(2)協調政府各職能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的服務和實行的管理和監督,防止政出多門,增加企業負擔。
(3)指導各主管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
(三)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業務,由各級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負責管理與指導
(四)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外匯、財政、海關、建委、勞動人事等管理部門是政府的職能部門,分別代表國家或同級政府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經營實行有效的管理或監督。應認真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實行管理、監督與服務相結合,在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的同時,多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方便,為企業排憂解難。
第三條 為外商投資企業服務的巨觀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應將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轉變工作作風,改進管理措施,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
第四條 凡是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收費,收費單位必須將收費項目、種類和標準逐級上報省物價、財政部門審查,經批准後,由省物價部門對收費單位核發許可證,並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製的外商投資企業收費專用票據。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主管部門不得向外商投資企業收取管理費。對主要以向隸屬企業收取管理費為其經費來源的有關主管部門,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並上報省財政廳備案後,可向合資(合作)企業中方合營者收取適當的服務性費用。
第六條 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利用分得的利潤增加再投資。以銀行貸款作為投資的中方合營者,如需與外方的再投資同期增加時,應提前向銀行提交再投資的可行性論證和經濟評估報告,銀行認可後,在企業以分得的利潤向銀行歸還貸款的同時,應確保中方合營者的投資貸款。
第七條 中方合營者以全部資產入股的,應保留中方合營者的法人資格。
第八條 對於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簡稱兩型企業)的確認時間,經企業提出申請,一般應在企業開業後確認,也可在中外雙方實際向企業投入至少50%的認繳股本後,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同省財政、稅務、外匯等部門按對外經濟貿易部制訂的考核標準予以確認。如下一年度考核不合格,企業應補交上年度因享受兩型企業優惠待遇而獲減免的稅費。
第九條 合營企業租用中方合營者資產所繳納的租賃費,留給企業中方,用於這部分資產的更新改造和大中小修理。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由選擇開戶銀行,可開立一種幣別的外匯帳戶,也可開立多種幣別的外匯帳戶。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在兩家銀行或異地銀行開戶。
(一)企業與銀行有信貸關係的;
(二)企業的進出口結算需經該銀行辦理的;
(三)企業確需在異地辦理有關業務的。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在境外銀行開立帳戶:
(一)企業在境外有經常性零星收入,需集中後匯回境內的;
(二)企業在境外有經常性零星支出,需國內匯出外匯的;
(三)業務上有特殊需要,必須在境外開戶的。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以外幣計價結算其在國內銷售的產品:
(一)企業生產的產品屬國家計畫內需要進口的商品;
(二)企業向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或外商投資企業銷售產品的;
(三)企業生產的產品屬於國內生產企業需用外匯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四)其它特殊需要。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建設所需物資,應分別納入省和地、市的物資平衡計畫,在計畫指導下區別不同情況組織供應。要發揮各級專業物資公司的後盾作用,把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物資供應作為傾斜對象之一,積極配合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物資供應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的物資供應工作,並在價格上給予適當優惠。
第十五條 在我省當前電力供應普遍偏緊的情況下,應確保外商投資企業的用電供應,重點保證兩型企業的用電供應。凡有條件的,應設專線(站)供電,除用電故障造成的全區或所線上路停電,供電部門不得因電力不足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臨時停電或限電。
第十六條 凡具備人事檔案管理規定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其相對穩定人員的人事檔案原則上由企業保管。企業不具備人事檔案管理條件或個人希望委託其它部門代管的,其人事檔案可由企業或個人委託當地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對外開放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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