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規定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規定》在1997.12.30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根據2011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號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30
  • 實施時間:1997.12.30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規定》已經1997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根據2011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號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護公路路產,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的路政管理。
專用公路和鄉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設區的市和縣(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許可權,在公路路政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有關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管理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分管範圍內的公路附屬設施;
(三)依法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進行路政監督檢查;
(四)依法對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進行的建設活動進行審查;
(五)審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利用和超限運輸;
(六)維護公路養護作業秩序;
(七)依法查處違反路政管理規定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實施公路路政管理,應當遵循管養一體、綜合治理、預防為主和依法治路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級公安、建設、土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協助同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條 公路用地已依法辦理征地手續的,其地界以批准檔案界定的區域為準;未辦理征地手續或者土地權屬未確定的,其地界按照從公路兩側邊溝或者坡腳護坡道、坡頂截水溝外緣向外延伸不少於一米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並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第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在審批公路兩側的建設項目和建設用地涉及公路建築控制區時,應當徵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違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規有關公路兩側建築控制的規定建設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和設施,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條 因建設鐵路、機場、電站和水庫等工程需要挖掘、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時,建設單位應當徵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修復,並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也可將修復公路所需的費用交給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因建設造成公路改線時,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按照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建設新路,並報原批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占用原路。建設單位也可按照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支付建設費用,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新路。
第十二條 建設跨越、穿越公路的橋樑、渡槽和管線等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採取措施保證公路暢通。因建設造成公路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 在公路上增設交叉道口,必須報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符合有關技術要求,並設定公路排水設施,保證公路排水暢通。
第十四條 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集貿市場應當避開公路。確需沿公路建設的,應當在公路的一側進行。新建、擴建的集貿市場的邊緣與公路邊溝或者坡腳護坡道、坡頂截水溝外緣的間距,國道、省道不少於六十米,縣道不少於四十米,鄉道不少於十五米。
第十五條 除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外,履帶車、鐵輪車以及其他可能損壞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行駛公路。確需行駛的,必須徵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並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或者承擔採取措施所需的費用。
第十六條 超過公路限載、限高、限寬和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任意行駛公路。確需行駛的,必須報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批准,並按照批准的路線、時間和時速行駛。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批准超限車輛行駛公路後,應當採取公路技術保護措施,超限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採取措施和修復公路所需的費用。
第十七條 載貨車輛行駛公路時,其裝載貨物的重量必須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貨物不得灑落滴漏。
第十八條 車輛行駛公路造成公路路產損失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驗損失,並出具公路路產損失鑑定書。
第十九條 除進行公路建設、養護和設定公路標誌外,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設定線桿、鐵塔、變壓器,沿公路埋設地下管線等永久性設施;
(二)進行集市貿易,設定棚屋、攤點等臨時性設施;
(三)傾倒垃圾、化學物品、油料、污水等廢棄物;
(四)堆放物料,打場,曬糧,或者碾壓煤渣、鐵皮、秸稈等物品;
(五)引水,排水,燒窯,制坯,漚肥,種植農、林作物;
(六)載貨車輛的運件拖地行駛公路;
(七)塗改、移動或者損毀公路界碑、護欄等公路附屬設施;
(八)利用公路附屬設施和樹木架設管線,懸掛牌匾,拉鋼筋,拴牲畜;
(九)其他影響公路、公路用地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二十條 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不得任意設定廣告、牌匾等設施。確需設定的,應當徵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一條 嚴禁在公路橋樑下和隧道內鋪設輸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
在公路橋樑、隧道的周圍鋪設前款規定的管道,不得危及橋樑、隧道的安全。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根據2011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號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二十四條 收費公路的路政管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管理經費從收取的車輛通行費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因進行建設和其他活動利用公路或者造成公路路產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或者賠償。具體補償、賠償標準,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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