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後首次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在2000.02.23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後首次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02.23
- 實施時間:2000.02.23
第一條 為規範公有住房售後首次交易行為,滿足城鎮居民改善居住條件的需要,促進房地產市場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按照國家和本省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的房屋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以下簡稱住房)後首次進行的交易活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住房售後首次交易(以下簡稱住房交易)的管理工作。設區的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土地、地稅、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實施住房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住房交易活動應當依法進行,並遵循自願、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城鎮居民購買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的住房都可以進行交易:
(一)住房面積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控制標準,並且超過標準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的;
(二)已列入城鎮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範圍的;
(三)住房的產權屬於共有,有一個以上的共有人不同意交易的;
(四)住房已經抵押且抵押權人不同意買賣、贈與、交換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住房交易的形式包括買賣、贈與、交換、租賃和抵押等。
第八條 在進行住房交易前,住房所有權人應當通知原房屋產權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原產權單位或者原產權單位的職工享有優先購買權或者租賃權。
第九條 住房所有權人在進行住房交易前,應當持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有關材料,向設區的市、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住房交易手續。
第十條 住房的交易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
當事人在辦理交易手續時,應當如實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成交價格。其中買賣、贈與、交換住房的,還應當及時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並持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在進行住房交易前房屋所有權人未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可以憑房屋所有權證書先行交易。交易完成後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應當持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其交易收入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後歸住房所有權人所有。
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可以先按照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全部產權歸住房所有權人所有後再進行交易,交易收入按前款的規定執行。也可以直接進行交易,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後,交易收入由住房所有權人與原產權單位按房屋的產權比例分成。原產權單位撤銷的,其應當得所部分上交同級財政,專項用於住房補貼。
第十三條 進行住房交易,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繳納稅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 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可以相互交換,或者與私房、商品房交換。
在住房出售前或者出售後一年內,該戶家庭按照市場價購買居住用房的,其交易行為視同房屋產權交換。
第十五條 在進行住房交易後,對該住房的維修仍然按照交易前的維修管理辦法執行,原住房所有權人繳納的住房共同部位、共同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結餘部分不予退還。其中需要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原住房所有權人繳納的住房共用部位、共同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結餘部分隨同房屋產權一併過戶。
第十六條 在進行住房交易後,該戶家庭的夫妻雙方不得再按照國家和本省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優惠政策,購買、承租公有住房。
第十七條 本省鼓勵具備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開辦住房購銷企業或者住房交易中介服務機構,從事住房的收購、整修、出售業務和住房交易的中介服務活動。
第十八條 城鎮居民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指導價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職工集資建設的住房,以及按照國家和本省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優惠政策購買的其他住房的售後首次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