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修正案

《河北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修正案》是河北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修正案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河北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修正案
(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五條第二款中的茅放獄阿“建設”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
二、第十條修改為:“省內的單位在第七條規定的場所、部位從事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設計、安裝、維修業務的,應當向省公安機關備案。
省外的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設計、安裝、維修業務的,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向省公安機關備案。”
三、第十三條調整到第十條後,作為第十一條。
四、刪去第十一條。
五、第十二條修改為:“安全技術防項甩備范系匪厚屑統的設計、方案論證、審批、施工、驗收、維修,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六、刪去第十擊背四條。
七、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九條,並修改為:跨捆紙“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棕捆懂未按規定採取安全技術防範措施的;棕厚櫃舉
(二)擅自生產、銷售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
(三)生產、銷售的安全技術防範產品不符合有關標準,或者銷售未申領生產許可證的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
(四)不符合條件從事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設計、施工的。”
八、刪去第二十二條。
九、刪去第二十三條。
十、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條,並修改為:“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指定或者推薦安全技術防範產品品牌、銷售單位或者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設計、安裝、維修單位的,以及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對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規定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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