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產業基地和園區認定管理辦法

《河北省信息產業基地和園區認定管理辦法》是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09月0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信息產業基地和園區認定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發布日期: 2010年09月06日
  • 主題分類:綜合政務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省政府《關於優先發展信息產業的若干政策規定》,引導和規範全省信息產業基地和園區建設,推進產業集群化發展,形成若干各具特色的信息產業聚集地,創建區域品牌,最佳化信息產業發展環境,打造信息產業招商引資平台,加快信息產業發展步伐,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息產業基地和園區包括省信息產業基地、省信息產業園區和省縣域信息產業示範園三個層面。省信息產業基地(以下簡稱“基地”)是指信息產業規模較大、科研開發能力較強、骨幹企業相對集中、產業鏈和配套服務體系較為完善的地區;省信息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是指在某一專業領域具有競爭優勢的產業聚集區;省縣域信息產業示範園(以下簡稱“示範園”)是指具有鮮明特色的縣域信息產業加工製造聚集區。基地可包含若干園區和示範園。
第三條 省信息產業廳成立基地、園區認定管理辦公室,負責對省信息產業基地、園區和示範園建設進行巨觀指導,同時負責基地、園區和示範園的認定。各設區市和擴權縣(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基地、園區和示範園的組織申報工作,並配合省信息產業廳對經認定的基地、園區和示範園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四條 省信息產業基地、園區和示範園由省地共建。省信息產業廳對基地和園區內的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專業孵化器、信息化套用平台和大項目建設給予重點支持,省信息產業專項資金予以傾斜,對與信息產業密切相關的公共研發、培訓等配套服務機構給予扶持,招商引資項目優先引導在基地、園區和示範園內建設。基地、園區和示範園所在地政府也應對基地、園區和示範園內企業、公共服務機構的發展給予扶持,努力營造適宜信息產業發展的環境。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省信息產業基地認定條件:
(一)政府重視。當地政府重視信息產業的發展,制定有鼓勵信息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設有獨立的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每年財政預算中安排有一定規模的專項資金用於基地發展;國家、省以及當地政府鼓勵信息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落實。
(二)具有一定規模。基地信息產業年銷售額超過50億元,工業增加值20億元以上,有以整機產品為主的龍頭骨幹企業、相當數量具有發展潛力的中小型企業和一定數量的外商獨資、合資、合作企業,產業鏈相對完善。其中有年銷售額超10億元的整機企業至少1家,年銷售額超億元的元器件與材料企業至少3家。
(三)技術創新能力強。擁有與信息產業相關的公共研究機構和專業教育機構,大中型企業建有研發中心,信息產業人才資源充足,人才優勢較明顯。其中,經省以上有關部門認定的工程中心、技術中心或重點實驗室不少於3家。
(四)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體系較完善。由政府或企業投資建有信息產業孵化器和專業展示、交易市場,信息化套用水平較高,與信息產業相關的服務體系健全,形成了信息產業的良好發展環境。
(五)管理機構健全、高效。基地設有專門的管理機構,管理手段、方式與國際接軌,辦事高效,適應信息產業發展特點。基地信息產業發展數據能夠統計匯總。
(六)基地應有完善的發展規劃,中長期發展目標明確,發展思路清晰,措施切實可行。
第六條 省信息產業園區認定條件:
(一)當地政府重視信息產業的發展,設有園區管理機構,園區信息產業發展數據能夠統計匯總,國家和省鼓勵信息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落實。
(二)園區信息產業具有一定的產業基礎,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優勢。園區信息產業年銷售額5億元以上,有具有代表性的骨幹企業、一定數量較高市場占有率的拳頭產品、相當數量具有發展潛力的中小型企業和一批具有較高技術開發水平的研發機構。
(三)園區地理邊界明確,形成了連片的開發區,園區內具有較好的基礎設施,信息化套用水平較高,與信息產業相關的服務體系較健全。
(四)重視招商引資和出口工作,具有良好的國際、國內投資和合作環境,招商引資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五)園區發展思路清晰,發展規劃切實可行,中長期發展目標明確。
第七條 省縣域信息產業示範園認定條件:
(一)當地政府重視信息產業發展,設有示範園管理機構,示範園信息產業發展數據能夠統計匯總。
(二)示範園信息產業形成一定規模,企業聚集,產業特色鮮明,具有明顯的當地比較優勢和良好發展前景。
(三)示範園地理邊界明確,有信息產業三年滾動發展規劃。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八條 申報程式。基地、園區和示範園由各設區市和擴權縣(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條件向省信息產業廳組織申報。
第九條 申報材料
(一)基地(園區、示範園)申報材料包括各設區市或擴權縣(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上報檔案、《河北省信息產業基地(園區、示範園)申報表》及有關附屬檔案。附屬檔案主要包括:
1、基地(園區、示範園)發展規劃。
2、省級以上工程中心、技術中心或重點實驗室批覆的複印件。
3、當地政府財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專項資金落實情況的有關檔案。
4、當地鼓勵信息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有關檔案。
(二)申報材料中的有關數據以行業統計為準。
(三)申報材料一式十份報省信息產業廳。擴權縣(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同時抄報所在設區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
第十條 審核。省信息產業廳基地、園區認定管理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實,組織有關專家根據認定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估和必要的實地考察後形成評審意見,報廳務會審批。
第十一條 認定授牌。省信息產業廳對符合條件的基地、園區和示範園進行批覆並授牌。
第四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二條 省信息產業廳對信息產業基地、園區和示範園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進行一次覆核,對於不達標的基地、園區和示範園予以摘牌。
第十三條 省信息產業基地、園區和示範園管理機構應加強區內信息產業企業的統計工作,在保證數據準確的前提下,根據省信息產業廳的要求按時上報。
第十四條 省信息產業基地、園區和示範園管理機構應於每年3月20日前將發展情況通過所在設區市或擴權縣(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報省信息產業廳。各擴權縣(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在報省廳的同時抄報所在設區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對已經授牌的基地、園區和示範園,如發現弄虛作假予以摘牌,並暫停所在地區下一年度的申報工作。
第十六條 省信息產業廳將根據行業和市場的發展情況,每三年對基地、園區和示範園的認定條件作相應調整。
第十七條 已批准設立的四個省級軟體產業基地納入省信息產業園區統一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信息產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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