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化產業園區認定管理辦法

《河北省文化產業園區認定管理辦法》是河北省文化廳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文化產業園區認定管理辦法
  • 組織機構:河北省文化廳
檔案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全省文化產業園區健康發展,加快形成文化產業集群,充分發揮集群的集合效應,現根據國家及我省相關政策及戰略部署,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文化產業園區指有專門的管理機構,聚集一定數量的文化企業,形成一定產業規模的文化產業集聚區域。
第三條經本辦法認定授牌的文化產業園區可享受國家及我省相關優惠政策。
第四條河北省文化產業園區的認定和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統籌規劃、協調發展、促進集約、突出特色、注重實效。
第五條河北省文化產業園區的認定、審批、考核工作由河北省文化產業園區認定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小組由省委、省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省委宣傳部負責總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審核申報內容、組織專家評審、組織年度考核,監督園區運行,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河北省文化廳。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六條河北省文化產業園區認定條件:
(一)園區有具體和切實可行的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園區建設符合我省規劃和土地使用政策,具備合法、完備的立項審批手續,並在消防、安全、節能、環保、衛生等多個方面符合我省的相關規定和標準。
(三)園區定位明確,特色鮮明,並具有適應行業特點、比效完備的配套設施保障和公共服務體系。
(四)園區的開發和管理機構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或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區域管理委員會,或是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完善。
(五)園區重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工作, 守法經營,無違法違規行為。
(六)園區建築規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且經核定確認已被文化企業使用的建築面積超過50%或5000平方米。園區內符合國家統計局《文化及相關產業統計指標體系》所列文化產業門類的文化企業應在10家以上(含),並占全部入駐單位總數的60%以上(含)。其他企業應為文化產業相關產業鏈延伸行業和配套服務企業。文化產業企業的年收入應占到園區總收入的60%以上(含)。
第三章申報認定
第七條河北省文化產業園區的認定工作採取自願原則,凡河北省範圍內符合第六條有關認定條件的開發單位、管理單位均可自行向領導小組申請認定,並將相關申報材料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八條申報單位要按要求如實填寫由領導小組印製的《河北省文化產業園區申報表》,並提交如下申報材料:
(一)園區管理機構屬企業性質的,需提交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複印件(同時提交原件審驗);
(二)園區管理機構屬政府派出機構(管委會)的,需提交所在市和縣(市、區)政府簽署的意見和加蓋公章的認定申請書;
(三)園區規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相關材料:
(四)園區內文化產業和文化企業的發展情況報告;
(五)園區經營收入、增加值、投資額度等相關經濟指標;
(六)《河北省文化產業園區申報表》中所要求填報數據的證明材料;
(七)園區近兩年獲得獎勵和榮譽證書的複印件(同時提交原件審驗);
(八)園區內企業或文化產品獲得獎勵、名牌稱號和榮譽證書的複印件(同時提交原件審驗);
(九)其它相關材料。
以上材料均須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九條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專家、中介機構按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進行實地調查評估,最終形成審核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提出初步認定意見後報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條領導小組將通過認定的審報單位在省內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示。對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審報單位,領導小組將向其頒發證書並授牌。
第十一條領導小組對沒有通過審核認定的申報單位將給予通知和書面說明,該審報單位如有異議可提請覆核,並提交覆核申請報告和相關材料。
第四章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條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全省文化產業園區的發展和建設,並負責登記變更、考核、統計、監管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領導小組將對通過認定的文化產業園區進行動態管理。每年3月底,已通過認定的文化產業園區須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有關上年度建設、管理、運營情況的審核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負責對其進行年度考核。對不能達到文化產業園區認定標準的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對其提出警告。連續被警告兩次,領導小組將對其予以摘牌處理。
第十四條在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監管過程中,如發現文化產業園區存在重大違法、違規或提供虛假材料等惡性行為的,在提請領導小組批准後,予以摘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河北省文化產業園區認定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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