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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工程建設管理,規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公路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參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公路工程,是指我省境內所有等級公路(包括土建工程,機電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及附屬設施工程,綠化美化工程,線外工程等)及獨立大橋、特大橋和隧道的新建和改、擴建工程。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設計變更,是指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檔案批准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技術設計檔案或施工圖設計檔案所進行的修改、完善和調整等行為,分最佳化設計、完善設計和新增工程。
最佳化設計是指在工程正式開工之後,通過現場勘察、核對、分析、論證和比選,在保證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術標準的前提下,通過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的套用,對原設計進行最佳化的變更行為,其目的是保證質量、減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價、縮短工期、減少運營費用等。對設計工程取消實施、或分期修建等變更行為不屬最佳化設計。
完善設計是指工程正式開工之後,發現因測量勘察深度不足、調查預測失當,導致設計方案不合理、設計錯漏,或因項目實施過程中新頒布生效的國家標準、技術規範等原因,必須對原設計檔案進行修改、完善和補充的變更行為。
新增工程是指工程正式開工之後,至項目進行竣工驗收之前,因社會經濟發展或提高服務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對原批准設計規模新增內容並予以實施的變更行為。
第四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符合相關部門(國土、水利、鐵路、電力、電訊、軍事、林業、文物等)的要求。
第二章 變更的分類和管理許可權
第五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設計變更:
1、連續長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2、特大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3、特長隧道的數量或通風方案發生變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5、收費方式及站點位置、規模發生變化的;
6、超過初步設計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較大設計變更:
1、路線起訖點和主要控制點發生變化的;
2、連續長度2公里(包括2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3、局部技術標準:包括技術等級、路基寬度、設計荷載等級發生變化的;
4、連線線的標準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5、連續長度1000米(包括1000米)以上或累計長度2000米(包括2000米)以上,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置方案發生變化的;
6、路面結構類型、寬度和厚度發生變化的;
7、大中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8、隧道的數量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9、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10、分離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11、監控、通訊系統總體方案發生變化的;
12、管理、養護和服務設施的數量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13、任何單項工程規模或技術方案發生變化,變更費用增減總額超過500萬元(包括500萬元)以上的;或需要調增已批准施工圖預算的。
(三)一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以外並且單項變更費用增減總額在500萬元以內的設計變更行為。包括:
1、連續長度2公里以內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2、在不影響路基穩定的情況下,連續長度在1000米以內或累計長度在2000米以內的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置方案發生變化的;
3、小橋、涵洞、通道位置、座數的調整和增減,以及結構形式、孔徑、地基處理方式的改變;
4、排水工程位置、斷面形式、材料的改變;
5、防護工程、調治構造物位置、結構、數量的改變;
6、大、中橋非主要結構、基礎埋深的改變;
7、對使用功能和運營安全影響不大的其他工程技術方案變化。
8、其他一般性對施工圖設計的完善、調整等行為。
第六條 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實行審批制,一般設計變更實行備案制。
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屬於對設計檔案內容作重大修改,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式進行審批。未經審查批准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本細則規定擅自變更已經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檔案。不得肢解設計變更,規避審批。
經批准的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
第七條 重大設計變更由省交通廳審查後上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批;
較大設計變更由設區市交通局或廳直項目法人單位審查後上報省交通廳審批;
一般設計變更由項目法人單位負責審查管理,並負責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實施進行管理。
民間資本全額投資的公路建設項目的較大設計變更不適用本細則審批程式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 變更程式
第八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可以向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籌建)處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籌建)處對設計變更的建議及理由應當進行審查核實,必要時,項目法人可以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設計變更建議進行經濟、技術論證。
項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
第九條 設計變更的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一般設計變更建議,由項目法人根據審查核實情況或者論證結果決定是否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
較大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建議,由設區市交通局或廳直項目法人經調查論證確認後,向省交通廳提出設計變更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計變更申請書。包括擬變更設計的工程名稱、公路工程的基本情況、原設計單位、設計變更的類別、變更的主要內容、變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對設計變更建議的調查核實情況、合理性論證情況;
(三)、設計變更工程量計算(估算)書,增減費用計算表,設計變更後施工組織安排等。
設計變更申請由省交通廳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調查論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開展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工作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應當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經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項目法人也可以選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完成勘察設計,形成設計變更檔案,並對設計變更檔案承擔相應責任。
設計變更勘察設計檔案應包括以下材料:
(1)、設計變更申請表(內容應包括工程名稱、設計變更工程名稱、位置、費用、論證結論等,相關各方簽署的意見);
(2)、設計變更說明(主要闡述設計變更提出過程、變更理由和論證材料);
(3)、原設計圖紙及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圖紙;
(4)、工程量和費用變化清單、契約價變化情況,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應編制概、預算;
(5)、其他材料(計算書,原勘察設計單位意見等)。
第十一條 設計變更檔案完成後,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對設計變更檔案進行審查。
對一般設計變更檔案,項目法人應在15個工作日內按契約條款規定完成相關工作。
對較大、重大設計變更檔案,設區市交通局或廳直項目法人完成審查後應及時上報省交通廳並送達廳公路局,廳公路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上報省交通廳,省交通廳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或審查上報工作(包括必要的定額管理部門提出的造價意見)。
無正當理由,超過審批時間未對設計變更檔案的審查予以答覆的,視為同意。需要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含在上述期限內。審批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對需要進行緊急搶險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項目法人可先進行緊急搶險處理,同時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並附相關的影像資料說明緊急搶險的情形。
第十三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工程的施工,原則上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具備承擔設計變更工程的資質等級時,項目法人應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第十四條 項目法人應重視設計變更台帳管理工作,隨時對所有設計變更情況進行分類匯總,並於每季度末定期將匯總情況上報省交通廳並送達廳公路局備案。省交通廳可根據情況隨時對設計變更台帳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四章 變更費用規定
第十五條 設計變更工程建設費用的調整:
重大設計變更的費用變化按現行《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及交通部《關於完善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有關內容的通知》(交公路發[2005]230號)有關規定編制,並調整概算;
較大設計變更的費用變化原則上只計建築安裝工程費和征地拆遷費,確需發生第二、三部分其他費用的經省交通廳批准後執行;
一般設計變更的費用變化原則上按契約約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由於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勘察設計費和監理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有關契約約定執行。
由於勘察設計單位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其勘察設計費由原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由於施工單位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其勘察設計費由施工單位承擔;其他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其勘察設計費由項目法人承擔。
由於勘察設計單位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並對工程造成損失的,該損失由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由於施工單位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並對工程造成損失的,施工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十七條 按照本細則規定經過審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納入決算。未經批准的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不得進入決算。
第五章 獎罰
第十八條 交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設計變更審查批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暫停項目執行。構成犯罪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式審查、報批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檔案的;
(二)將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肢解規避審批的;
(三)未經審查批准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實施設計變更的。
第二十條 原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能及時認真履行設計變更職責的,由項目法人按契約約定處理;交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交通主管部門可暫停其參與本轄區內其他項目的投標並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不按照批准的設計變更檔案施工的,由項目法人按契約約定處理;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交通主管部門可暫停其參與本轄區內其他項目的投標並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對於最佳化設計類設計變更行為,經交工驗收後,認定合理可靠,有明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在同等技術標準、工程數量情況下比較降低工程造價顯著,且項目總投資控制在審批概算範圍內,項目法人可申請最佳化設計獎。經省交通廳批准,可對最佳化設計者予以適當獎勵,費用在節省的投資內列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河北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06年2月1日起開始實行,在此之前省廳下發的各項規定和辦法與本細則不一致的,均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