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路工程質量鑑定辦法》是河北省交通運輸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1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公路工程質量鑑定辦法
- 發文字號: 冀交基字(2005)510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交通運輸廳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11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2004年第3號令)、交通部《關於貫徹執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有關事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4]446號)及《河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冀交基字[2005]241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交通部門管理的境內新建、改建三級以上公路工程,其它公路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質量鑑定的依據:
1、國家、交通部、交通廳頒布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範;
2、確認的招標檔案及契約文本;
3、批准的施工圖設計及變更設計;
4、有權的交通主管部門對工程的批覆檔案等。
第四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鑑定工作,由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組織完成。
第五條 未經質量鑑定的公路建設項目,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六條 質量鑑定必須嚴肅、公正、實事求是,對公路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做出符合實際的評價。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條 公路工程質量鑑定工作包括基本要求檢查、實體檢測、外觀檢查和內業資料審查,以及按本辦法規定方法進行質量評定分數計算。
第八條 質量監督機構依據在交工驗收前和竣工驗收前的鑑定檢測、檢查數據、資料和監督過程中積累的數據資料,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
第九條 必要時竣(交)工質量檢測工作(或其中部分技術指標),可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項目法人直接向外委託應經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認可。
第十條 質量監督機構的工程質量鑑定報告按附屬檔案六要求編制。
第十一條 質量鑑定的單位工程與分部工程劃分的原則:
1、單位工程:每個契約段範圍內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設施分別作為一個單位工程,特大橋、大橋、中橋、隧道以每座作為一個單位工程(特大橋、特長隧道、長隧道、大橋分為多個契約段施工時,以每個契約段作為一個單位工程);互通式立交內的路基、路面、橋涵、交通安全設施等按契約段納入相應單位工程或單列為單位工程,機電、房建、綠化等單位契約段為一個單位工程,每個單位工程中包含若干個分部工程;
2、分部工程:每個契約段內的路基土石方、排水、小橋、涵洞、支擋、路面面層、路面基層、路面底基層、標誌、防護欄、橋樑上部、橋樑下部各作為一個分部工程。
第三章 質量鑑定方法
第十二條 分部工程質量鑑定方法:
工程實體檢測按附屬檔案二規定的抽查項目及頻率隨機抽測,抽測項目的合格率加權平均計算分部工程的合格率,乘以100作為分部工程實測得分。
外觀檢查存在的缺陷,在分部工程實測得分的基礎上扣分,單個分部工程外觀扣分累計不得超過15分(若實體工程確實存在較多外觀缺陷,按規定扣分遠遠大於15分時,應修補處理後再行鑑定)。
(註:外觀扣分:路基沉陷是指超出規範允許的不合理的沉降,對於合理的工後沉降,外觀檢查不扣分。)
第十三條 單位工程、契約段、建設項目工程質量鑑定方法:
根據分部工程得分採用加權平均值計算單位工程得分,再逐級加權計算契約段工程質量得分。契約段得分扣減內業資料扣分為該契約段工程質量鑑定得分,每契約段內業資料扣分累計不得超過5分,再逐級加權計算項目工程質量鑑定得分。
註:工程投資額均為工程決算投資額
第十四條 工程質量等級劃分:
工程質量等級按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契約段、建設項目逐級進行評定,分部工程質量等級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級;單位工程、契約段、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等級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分部工程得分大於或等於75分,則分部工程質量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單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單位工程得分大於或等於90分,質量等級為優良;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於或等於75分、小於90分,質量等級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契約段(建設項目)所含單位工程(契約段)均合格,且工程質量鑑定得分大於或等於90分,工程質量鑑定等級為優良;所含單位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於或等於75分、小於90分,工程質量鑑定等級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不合格分部工程經整修、加固、補強或返工後可重新進行鑑定。但出現過重大質量事故,造成大面積返工或經加固、補強後造成永久性缺陷(使用壽命或承載能力受到影響)及交工後可視的外觀改變的工程,其相應的單位工程、契約段工程質量不得評為優良(質量評分不高於85分),並視其對建設項目的影響,由竣工驗收委員會決定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是否可評為優良。
路面工程表面層的修補面積大於路面總面積的10%或車轍深度超過養護指標要求的累計長度大於路線腳踏車道累計總長度的25%,該單位工程不得評為優良工程。
第四章 質量鑑定組織與實施
第十五條 質量鑑定工作由項目質量監督機構組織實施,項目法人組織施工和監理單位做好準備、配合工作。
第十六條 質量鑑定工作分為一個過程和三個階段組織進行:
過程鑑定:在平時的工程質量監督檢查過程中,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對已完工並經監理工程師檢查簽認的隱蔽工程及橋涵結構構件進行隨機抽樣檢查,檢查數據計入工程質量鑑定評定數據。
第一階段:路基工程基本完工和橋樑結構下部工程基本完成時,施工單位按進度安排將進入路面工程或橋樑上部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首先應向項目法人提出經監理工程師認可的已完成路基工程或橋樑下部工程交工申請,項目法人審查認可後按附屬檔案一要求向質量監督機構提交質量交工檢測申請,路基交工段落一般不得少於1公里,特殊情況項目法人應做好質量監督機構質量鑑定與施工安排的協調工作。質量監督機構根據申請應及時安排質量鑑定工作。此階段鑑定檢查按附屬檔案二要求項目及頻率進行檢查。
第二階段:契約段契約任務工作全部完成,準備交工驗收前一個月施工單位(承包人)向項目法人提交質量交工檢測申請,項目法人根據現場情況及交工驗收的條件對其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後由項目法人向質量監督機構按附屬檔案一的要求提交申請。質量監督機構應及時組織質量檢測,按附屬檔案二要求的項目及頻率對工程實測指標、整體外觀和內業資料進行鑑定檢查,根據檢測內容等具體情況,在交工驗收前進行數據匯總,並向項目法人提交質量檢測意見(見附屬檔案三),向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提交質量檢測報告(見附屬檔案四)。
第三階段: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不少於45天的時間內,項目法人按附屬檔案五的要求,向質量監督機構提交竣工質量鑑定申請,質量監督機構按附屬檔案二要求的指標、工程整體外觀及竣工資料進行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及交工到竣工時間段內質量變化情況,在竣工驗收前向項目法人提交質量鑑定報告(見附屬檔案六)。竣工前的工程實體檢測工作應兼顧技術要求,如彎沉檢測要考慮不利季節的影響,避免在不利季節採集數據;現場檢測要充分考慮安全因素,避免對正常交通造成較大影響,項目法人負責聯繫協調,維護好交通秩序。
第五章 鑑定檢查
第十七條 質量鑑定工程實體檢測頻率按下列要求進行:
1、路基工程壓實度、邊坡每公里抽查不少於一處,路基彎沉為雙車道每公里不少於80點;
2、排水工程的斷面尺寸每公里抽查2-3處,鋪砌厚度每契約段開挖檢查5-10點;
3、小橋抽查不少於總數的20%;
4、涵洞抽查不少於總數的10%;
5、支擋工程抽查不少於總數的10%且每種類型抽查不少於1處;
6、路面工程的彎沉、平整度、橫向力係數:高速公路、一級公路為雙向代表車道全線連續檢測,其它等級公路單向代表車道連續檢測,彎沉檢測雙車道每公里不少於80點,其他抽查項目每公里不少於1處;
7、特大橋、大橋、中橋逐座檢查;
橋樑下部工程,特大橋、大橋少於5個墩台的逐個檢查,5個至10個檢查5個,多於10個的抽查總數的50%;中橋抽查墩台總數的50%;
8、隧道逐座檢查;
9、交通安全設施中防護欄每公里抽查1處;標誌抽查不少於總數的10%(各種類型均應抽查)。
第十八條 質量鑑定檢查項目見附屬檔案二。
第十九條 抽查項目的規定值或允許偏差,除本辦法附屬檔案二明確的規定值或允許偏差項目外,其餘項目的規定值或允許偏差按照《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質量鑑定外觀檢查。
在項目(標段)交工驗收前和竣工驗收前,質量監督機構或被委託的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工程外觀進行全面檢查。
1、工程外觀存在嚴重缺陷和安全隱患或已降低服務水平的建設項目,應鑑定為不合格,經返工、整修達到設計要求並經項目法人驗收後重新組織質量鑑定。
2、交工前質量檢查時,應對橋樑、隧道、重點支擋工程、高邊坡等涉及安全運營的重要工程部位進行重點檢查,並在竣工驗收前全面複查。
3、外觀檢查內容及扣分標準見附屬檔案二,對附屬檔案二中未列出的外觀缺陷問題,根據《公路工程質量檢驗標準》的有關規定酌情扣分。
4、對於工程質量鑑定總體要求的內容、關鍵部位必須現場檢查核實,一般情況應通過檢查項目法人、監理、承包人的內業資料進行驗證。
第二十一條 內業資料審查內容見附屬檔案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質量鑑定辦法”(冀交監字[1995]4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