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

汽車第三者責任險一般指本詞條

第三者責任險是賠償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受到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其中的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人員、投保人、和保險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財產的損失;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以及保險車輛的財產損失;由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等,這些都是第三者責任險的免責內容。與車損險車上人員責任險、機動車全車盜搶險一起,構成了商業車險的四類主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
  • 簡稱:第三者責任險
  • 條件: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
簡介,賠付責任,常見除外責任,與交強險的區別,

簡介

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因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而依法或依據契約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
第三者:在保險契約中,保險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險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賠付責任

保險人(保險公司)一般是依據被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
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常見除外責任

1.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2.事故發生後,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
3.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註銷期間;
4.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註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5.下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①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本車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
②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④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

與交強險的區別

保險類型
盈利性質
免賠率(額)
保險責任
賠償原則
賠償限額
第三者責任險
以盈利為目的
較多
僅涵蓋部分道路交通風險
無過錯責任”原則
最高責任限額內賠償
非盈利
較少
幾乎涵蓋所有道路交通風險
“無過錯責任”原則
分項責任限額內賠償
名詞解釋:
  1. 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也不設免賠率和免賠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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