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菜地、精養魚塘開發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江西省菜地、精養魚塘開發基金使用管理辦法(1991年12月5日省政府令第7號發布 1998年2月10日省政府令第64號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菜地、精養魚塘開發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地區:江西省
  • 發布時間:1991年12月5日
(1991年12月5日省政府令第7號發布
1998年2月10日省政府令第64號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菜地、精養魚塘(以下統稱菜地)開發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使用管理,促進城鎮蔬菜和漁業生產,根據《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必須依法收取,未按征地審批程式經有權機關批准,不得減免。
第三條 基金收取後納入當地財政預算外資金帳戶,實行專戶儲存管理,用於開發新菜地、改造老菜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四條 各級財政、審計、土管、蔬菜和水產管理部門應各負其責,互相配合,共同管好用好基金:
(一)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基金的收取、支付,菜地開發計畫的編制和基金的年報工作;
(二)蔬菜和水產管理部門負責菜地開發計畫的實施,即編制菜地的布點規劃和菜地開發單項計畫,安排菜地基礎設施建設,與使用基金的單位和個人簽訂基金使用契約;
(三)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對基金使用的審核、監督、檢查和對違紀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五條 設區的市和縣、區(以下簡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應會同蔬菜或水產管理部門於每年十月底以前編制下一年度基金使用計畫,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基金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先收後支,量入為出”和“誰開發,誰使用”的原則統籌安排使用,優先用於被征菜地單位。本行政區域已無菜地開發墾復餘地的,可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安排用於他處開發。
第七條 基金可以實行有償使用與無償使用相結合的辦法。有償使用基金的範圍和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八條 基金的具體使用範圍如下:
(一)開發新菜地必需的菜田基本建設工程及設備購置;
(二)新菜地的平整、加工和改良、培肥;
(三)老菜地改造、挖潛必需的基礎設施和設備;
(四)菜地開發、改造的技術培訓和科學實驗以及新良種引進、新技術推廣;
(五)土地管理部門為開發和改造菜地進行的勘測、規劃、動態監測和調查研究等;
(六)獎勵開發建設菜地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基金,須經當地市、縣蔬菜或水產管理部門審查同意,並與蔬菜或水產管理部門簽訂基金使用契約。
第十條 基金使用契約應包含如下主要條款:
(一)使用項目;
(二)數量和質量(或目的和要求);
(三)用款種類、金額和支付、結算辦法;
(四)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驗收標準和方法;
(六)違約責任;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一條 市、縣蔬菜、水產管理部門應按季將基金使用情況以書面形式送同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土地管理部門發現有不符合基金使用計畫的,有權通知有關部門糾正;對違反規定簽訂的基金使用契約,有權撤銷,並收回發放的基金。
第十二條 市、縣土地、蔬菜、水產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基金的預決算制度,搞好資金的收支核算,及時清理債權債務。其中土地管理部門每半年應將帳務向本級財政和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占用或私分基金的,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全部退賠,並可處以非法占用款數額30%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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